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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8 04:15 |
最后更新: | 2023-11-28 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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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MDR 2017/745第22條列出了關于“系統(tǒng)和程序包”的要求。
本期將從實踐角度,講解有關“系統(tǒng)和程序包管理”的要求及其實施。
概 念
程序包 → 用于特定醫(yī)療目的,包裝在一起并投放市場的產品組合。
系 統(tǒng) → 包裝在一起或未包裝在一起的產品組合,相互連接或組合,以實現(xiàn)特定的醫(yī)療目的。
程序包生產商 → 將程序包投放市場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據MDR)。
需注意 → 根據MDCG 2018-03,程序包生產商被定義為經濟運營商。
系統(tǒng)和程序包的管理要求
帶有CE標志的醫(yī)療器械可通過“與器械或其他產品的預期用途相兼容的方式,并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使用范圍內”組合,以便作為系統(tǒng)包裝投放市場。
為此,采取上述行動的自然人或法人應起草聲明并宣布以下內容:
·設備之間的兼容性已經通過驗證;
·適用于用戶的信息已包含在包裝中;
·針對特定的器械組合已實施內部監(jiān)控、驗證、確認活動。
可組合在一起的設備類型有:
·其他帶有CE標志的裝置;
·符合EU IVDR 2017/746的帶有CE標志的體外診斷醫(yī)療器械;
·適用于同一法律的其他產品,甚至非醫(yī)療器械。
然而,只有在醫(yī)療程序中使用上述產品,或在系統(tǒng)\程序包中產品合理存在的情況下,才可能發(fā)生上述情況。
符合性評估
對系統(tǒng)或程序包進行滅菌的自然人或法人,應根據附件IX(基于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文件的符合性評估)或附件XI part A(生產)進行認證。
公告機構參與符合性評估的流程,應限于:確保無菌和直至無菌包裝被打開或損壞之間的相關流程。
此外,滅菌方應起草聲明:滅菌過程已按照制造商的說明進行。
系統(tǒng)或程序包被視為獨立設備,并按照歐盟MDR第52條進行標準符合性評估的情況有:
·系統(tǒng)或程序包包含無CE標志的設備;
·未按照制造商的說明進行滅菌;
·所選設備被組合后,與初預期目的不一致。
系統(tǒng)和程序包的注冊和UDI要求
制造商應申請注冊為系統(tǒng)或程序包生產商,并獲得SRN。
而且,UDI注冊應完全適用于系統(tǒng)和程序包。
具體而言,基本UDI-DI應識別具有相同組件組和相同預期用途的系統(tǒng)或程序包,無需考慮原始組件制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