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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浙江 杭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4 14:26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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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yè)賬簿。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示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合同。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guī)定,建筑工程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對于合同發(fā)生變化簽訂的補充合同,只是說明變動事項情況,沒有具體增加金額,就這份補充合同本身,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由于對未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工程決算時還應對增加這部分結算金額補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