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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浙江 杭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9 04:51 |
最后更新: | 2023-11-29 0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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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
1. 唐某、A公司之間為派遣用工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并且唐某從事的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非“兩高一密”人員,競業限制協議不具法律效力。2. 唐某于2015年7月20日因勞動合同到期而離職,進入B公司崗位,從事視頻相關工作。B公司與A公司經營范圍并不相同,唐某從事的視頻相關工作與在A公司處從事的責任編輯崗位也不相同;唐某在個人微博中發表的文字內容并不真實,故唐某未違反競業限制協議。3. 雙方所約年度收入200%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應依法予以調整。A公司:
1. 唐某在A公司處責任編輯崗位任職,負責與作者簽約、維護作者關系,掌握A公司的商業秘密,雙方為此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2. 唐某于2015年7月離職后,至某文學處就職。A公司主要業務系運營某中文網,從事網絡文學的閱讀與寫作經營,某文學從事類似經營。3. 唐某在某文學處任職,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按該協議的約定返還已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支付違約金。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并高,不應予以調整。【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
1.雇傭主體與使用主體合一的一般用工情形下,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主體應為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但在勞務派遣這種雇傭與使用相分離的特殊用工情形下,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秘密的所有者和知悉者通常為實際的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該二者之間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符合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對勞務派遣作有專門規定,但未涉及派遣用工情形下的競業限制問題,不能得出法律禁止用工單位與派遣勞動者就競業限制進行約定的A公司主要運營某中文網這一網絡文學閱讀網站,唐某在責任編輯崗位工作,主要負責與作者簽約、維護作者關系,該工作職責涉及A公司的主要經營內容,唐某應當知悉A公司處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秘密,雙方亦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唐某的保密義務作了確認,應認定唐某屬于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唐某經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派遣至A公司處責任編輯崗位工作,是否違反了法律關于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的處理,與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無關。故本院認定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2.唐某于2016年6月在其個人微博中發文稱擔任某文學總編、過去一年精力主要放在某文學上,現稱上述內容系虛構。經審查,B公司與唐某簽訂有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勞動合同,并為唐某繳納了社會保險,但考慮B公司與C公司存在一定關聯關系,某文學由C公司運營,而上述勞動合同約定唐某崗位為總監,卻未明確具體職責,唐某關于上述博文內容系虛構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上述博文內容,本院認定唐某從A公司處離職后不久即參與某文學的運營。某文學的經營內容包括文學作品的改編、傳播等,與前述查實的A公司經營內容相近,二者存在直接競爭關系。故唐某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3.雙方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后,除返還已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外,還按離職前年工資收入20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綜合考量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的期限、已經履行的期限、每月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占原月工資收入的比例等,雙方約定的年收入200%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唐某現請求調整,本院酌情確定唐某支付A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200,000元。唐某實際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失去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基礎,結合競業限制協議第4.2條的約定,唐某已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42,432元應予返還。故,唐某應返還A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42,432元、支付A公司違約金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