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的項目,經(jīng)過“施工”和“招標”后,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作為成都一家正規(guī)的招標公司,宇創(chuàng)金標發(fā)現(xiàn),在建設工程解釋條,不進行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施工合同也是無效的。但實際操作中存在先施工后正式招標的現(xiàn)象。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效力如何?今天,的、國家聲譽和政績將通過一個個案例揭示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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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
對于必須招標的項目,當事人約定先進行施工再正式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成都市專業(yè)協(xié)會將寫出招標公司。
案例簡介
1.金龍公司與中富公司協(xié)商,決定由中富公司承包涉案商品房和安置房項目。中富公司于2012年12月開工建設。按照當時的規(guī)定,該工程屬于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
2.2013年9月和2014年4月,金龍公司對涉案工程的兩個標段進行招標,中富公司中標。雙方同意招標程序僅用于辦理相關文件,以便正式投標成都招標文件。
第三,在成都專業(yè)機構做了招標。2015年5月,金龍公司以中富公司拖延工期為由,通知中富公司解除施工合同。隨后,中富公司訴至,請求確認合同未解除。金龍公司反訴施工合同無效。
4.一審和成都市認為,當事人在招投標前已進入施工現(xiàn)場,之后才正式申辦相關手續(xù),故屬于非招投標案件。根據(jù)建設工程解釋條,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