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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3-11-24 09:29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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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實行了漸進式民主政治改革,政局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民族團結,社會和諧。近年來,與中國的經貿合作快速發(fā)展,那么中國企業(yè)要赴哈薩克斯坦投資,注冊哈薩克斯坦公司的話,投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值得關注。首先帶大家了解一下注冊哈薩克斯坦公司,哈薩克斯坦投資法。
一、哈薩克斯坦投資法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有良好的投資環(huán)境,在其憲法和其他規(guī)范法規(guī)中,對投資者在哈薩克斯坦境內投資作了各種保證,例如:國家機關工作的公開性,收入使用,經營中的法律保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批準的國際協議優(yōu)先于國家法律。如果國際協議中的規(guī)則不同于國家法律中的原則內容,將接受國際協議中的規(guī)則。這部法律奠定了促進投資的法律和經濟基礎,保障了在哈薩克斯坦投資者的利益,確定了國家支持投資的措施和解決與投資參與者之間糾紛的方法。
二、對投資人的權利保障有如下規(guī)定:
在收歸國有和被征用的情況下的投資人權利保障對于被收歸國有和被征用情況下投資人的權利保障,在哈薩克斯坦的憲法中作了規(guī)定;“除法院的判決外,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個人財產。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下,對用于國家目的的財產強制收歸國有,可按其等價的條件予以賠償。”2.使用收入的保障投資者可根據自己的需求支配稅后營業(yè)收入,在哈薩克斯坦境內,依據哈薩克斯坦銀行和外匯法規(guī),開立堅戈和外匯賬戶。在投資糾紛通過談判無法解決時,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院根據國際條約和現行法規(guī),也可通過雙方在協議中所確定的國際仲裁法庭來解決。
三、投資優(yōu)惠政策
哈薩克斯坦的《投資法》,規(guī)定了政府對內、外投資的管理程序和鼓勵辦法。國家通過政府授權機關—哈薩克斯坦工貿部投資委員會鼓勵投資流向優(yōu)先發(fā)展領域,并為國內外投資人提供優(yōu)惠政策。投資優(yōu)惠政策包括三種形式:●投資稅收特惠●免征海關關稅●國家實物補償目前投資特惠僅適用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人。如果外國投資者也要獲得這種特惠,須創(chuàng)辦哈薩克斯坦的法人公司。投資委員會有獨立決定投資特惠的廣泛授權。
四、提供投資特惠的條件
一是符合投資特惠所規(guī)定的優(yōu)先項目清單;二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人用固定資產在新建、擴建和享有生產方面采用現代化技術的投資。三是提供證明實施申請投資項目的財務資金、技術和哈國法人公司能力的必須文件。1.投資稅收特惠提供投資稅收特惠的期限根據不同的項目內容和固定資產的投資額單獨確定。有些法人經營的項目可以采用專門的稅收辦法,而根據礦產使用合同從事經營的不能獲得投資稅收特惠。在哈薩克斯坦的法人固定資產方面,不會以國家實物賠償形式提供投資稅收特惠。2.免征關稅對用于執(zhí)行合同的投資項目的進口設備及其配件可免征關稅。從注冊投資合同日起,享受免征關稅,期限不超過5年。根據合同,在完成投資義務的情況下,投資委員會與相應的管理國家財產和土地資源的國家機關協商,提供國家實物賠償。實物賠償或用于臨時無償使用,或有權臨時使用土地,進而無償轉為土地使用權。地皮、樓房、建筑、機械與設備、計算機設備、測量和調準儀器與裝置、運輸工具可以作為國家實物賠償。
五、新舊投資法的區(qū)別
哈薩克斯坦根據自己的國情,新投資法采用“一視同仁”的政策—給外國人以國民待遇。但對特惠政策的實施期限,從原來的10年,縮減至5年。在關稅方面,立足于開發(fā)和使用本國產品,所以減免稅jinxian于哈薩克斯坦無法生產的設備上。新投資法明確規(guī)定了投資爭議可以通過國際仲裁法庭解決。
自1992年中國與哈薩克斯坦建交以來,兩國開始了政治、經濟、文化等全方位的相互往來。下面帶大家了解一下注冊哈薩克斯坦公司,哈薩克斯坦對中國企業(yè)投資合作的保護政策。
一、中國與哈薩克斯坦簽署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哈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簽署于1992年8月10日。2011年3月中哈經貿分委會第五次會議期間,中方提交了新版中哈雙邊投資保護協定。2014年雙方政府曾互派代表團就新版投資保護協定的未來本文進行磋商,并商定于2015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展開兩輪新文本的談判工作。
二、中國與哈薩克斯坦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哈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于2001年9月12日由時任中國外交部部長唐家璇和哈薩克斯坦財政部部長葉辛巴耶夫分別代表各政府在阿斯塔納簽署。
三、中國與哈薩克斯坦簽署的其他協定目前,已簽訂的中哈兩國間協定還有:經貿合作協定、成立經貿科技合作委員會協定、過境鐵路運輸協定、汽車運輸協定、司法互助條約、航空運輸協定、科技合作協定、利用連云港港口協定、銀行間合作協定、商檢協定、石油領域合作協定、海關合作與互助協定、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