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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河南 南陽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5-03-31 10:15 |
最后更新: | 2025-03-31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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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的相關規定,加工石材、砂石料依法要辦理的環保手續并采取的環保措施有:石材生產加工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并取得排污許可;石材生產加工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產生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的石材生產加工應當采用濕法作業等清潔生產工藝,或者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石材生產加工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用于收集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污染防治設施,并且保證設施正常運行。運輸石材廢渣、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石材生產加工經營者對其產生的石材廢渣等廢物應當分類收集、處理,進行資源化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規定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石材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石材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石材廢物。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存貯石材廢物。石材生產加工經營者應當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處置。石材生產加工經營者應當建立廢渣等石材廢物的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所產生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石材廢物可追溯、可查詢。石材生產加工經營者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石材生產加工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生產加工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生產加工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具體到本次整治工作所涉及的經營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中明確“磚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熱、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漿攪拌站)(以上均不含利用石材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根據中國石材協會《關于中石材項目新規定的說明》中的專家解讀意見,前述目錄將石材企業分為兩類,類為荒料加工企業,第二類為板材加工企業。對類企業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二類企業只需要填報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