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班列: | 點對點班列 |
整柜拼箱: | 自營班列訂艙 |
中國出口: | 直達歐洲、俄羅斯 |
單價: | 55000.00元/柜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5-03-13 17:44 |
最后更新: | 2025-03-13 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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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范圍 :歐洲、蒙古、中亞、俄羅斯全境
一:中歐班列國際鐵運訂艙:馬拉、漢堡、杜伊斯堡、布達佩斯、鹿特丹、蒂爾堡、布拉格、馬德里.
中亞班列國際鐵運訂艙: 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
俄羅斯班列國際鐵運訂艙:莫斯科、圣彼得堡、明斯克、葉卡捷琳堡、科里亞季奇
伊朗班列國際鐵運訂艙: 德黑蘭、安扎利、巴庫
東盟班列國際鐵運訂艙: 萬象,河內,曼谷、仰光、胡志明
土耳其班列國際鐵運訂艙:伊斯坦布爾、伊茲米特
跨兩海班列國際鐵運訂艙:保加利亞、羅馬尼亞
二:鐵路&國際汽運 TIR 拼箱業務:歐洲全境、俄羅斯全境、中亞五國拼箱業務門到門運輸
三:俄羅斯全境清關:可代辦 EAC、FSB所需清關證書
四:新能源汽車集裝箱及籠車出口:直達中亞五國、俄羅斯、蒙古,阿拉木圖、塔什干、莫斯科
自有汽車保稅駏,可代理汽車清關
五:P70 棚車鐵路班列:每月兩列,直達哈薩克斯坦阿拉木圖、塔什干、莫斯科
六:冷鏈班列國際鐵運訂艙:歐洲、中亞、俄羅斯(雞爪、鳳爪、牛肉、水果、冷鏈低溫產品**)
七:中俄卡航 TIR、自營線路,設備貨、電商貨、超限貨直達俄羅斯全境門到門
八:拖頭、工程車、翻斗車,專業車輛國際物流一站式直達莫斯科、伊爾庫茨克、葉卡等城市
九:海鐵聯運訂艙:俄羅斯進口業務,俄羅斯糧食、肉類產品、蔬菜水果等直達中國基本港、俄羅斯基本港
十:冷鏈國際汽運冷鏈物流:可拼箱、可整車運輸,中俄雙向門到門運輸
申報
(1)入境列車的檢疫
入境列車的負責人或代理人須在列車入境前或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如申請電訊檢疫,列車運營者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列車預計抵達入境口岸30分鐘前申報。在列車到達前,如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車長應及時通知入境口岸車站,并在最短的時間內向海關報告:①人員感染或疑似感染傳染病;②人員出現傳染病癥狀/體征;③人員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④發現醫學媒介生物或醫學媒介生物活動跡象的;⑤發現可疑的核與輻射、生物、化學污染源或危害事實的。
(2)出境列車的檢疫
出境列車的負責人或代理人須在離開出境口岸30分鐘前向海關申報。
2.提供申請材料
見申請材料目錄。
3.實施檢疫
海關審核列車負責人或代理人提供的申報材料,評估檢疫風險,確定檢疫方式,并實施查驗。
(1)登車檢疫
①列車到站后,檢疫人員登車,經判定無染疫情況下,其他人員方可登車。
②列車長應當向檢疫人員報告車上人員的健康狀況及車體衛生狀況,提交申報單、旅客/乘務人員名單、貨物清單、其他檢疫有關證書、文件。
③檢疫人員依法查閱相關證件資料,了解列車運行途中衛生情況,做好查驗記錄;列車長對檢疫人員提出的有關衛生狀況和人員健康的詢問,應當如實回答,并在查驗記錄上簽字確認。
④對來自或途經檢疫傳染病及監測傳染病流行地區的列車,或者車上載有病人和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者,檢疫人員應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對病人按規定進行醫學處置,對列車指定地點停靠并進行相應的檢疫處理。
⑤檢疫人員對入境、出境人員及列車實施傳染病監測、衛生檢查、核生化有害因子監測等檢疫查驗后,經判定無染疫,簽發相應入出境衛生檢疫證書。
(2)電訊檢疫
在收到海關給予電訊檢疫批準回復后,入境列車在抵站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員、裝卸貨物,出境列車可直接離境。
(3)隨車檢疫
根據公共衛生風險評估結果,對需實施隨車檢疫的列車,海關派員實施隨車檢疫,隨車檢疫人員在列車上開展檢疫查驗和衛生監督等工作。
(4)證書簽發
入境列車經海關檢疫判定沒有染疫的,簽發《運輸工具檢疫證書》;對經檢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來自傳染病疫區應當實施檢疫處理的入境列車,應當向列車負責人或代理人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并在處理合格后,簽發《運輸工具檢疫處理證書》;出境列車經海關審核列車負責人或代理人提交的出境檢驗檢疫資料或者經登車檢驗檢疫,符合有關規定的,簽發《交通工具出境衛生檢疫證書》。對需檢疫處理的,實施相應的檢疫處理措施,消除公共衛生風險后,簽發《交通工具出境衛生檢疫證書》。
(九)審查標準
(1)申請人是否與權利人一致。
(2)申報書的內容是否如實、準確。
(3)提交的材料是否如實、清晰。
四、出入境汽車檢疫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三十五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十八條。
(5)《國際衛生條例(2005)》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二)實施機構
各隸屬海關。
(三)辦理形式
窗口辦理/現場辦理。
(四)法定辦結時限
即時辦理。
(五)承諾辦結時限
即審即辦。
(六)結果名稱
辦結。
(七)申請材料
(1)車輛備案(參見海關車輛備案)。
(2)出入境檢疫申報:《出入境車輛檢疫申報卡》。
(八)辦理流程
1.車輛備案
參見海關車輛備案。
2.入境檢疫
(1)對所有入境車輛實施核與輻射有害因子監測,對符合檢疫處理指征的車輛進行檢疫處理。
(2)常態下,實施“主動申報”制度,即所有入境車輛負責人或駕駛員應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提交《出入境車輛檢疫申報卡》。申報內容包括:
①司乘人員及旅客有發燒、咳嗽等傳染病癥狀,或最近一周內到過傳染病疫區或接觸過傳染病病人的;
②司乘人員攜帶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動植物及其產品、活體動物、廢舊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應申報物品的;
③司乘人員未按要求持有有效的預防接種證書、國際旅行健康檢查證明書或其他有關檢疫證明。
(3)疫情狀態下,根據海關總署疫情公告、警示通報或相關文件,要求實施全申報制度的,車輛負責人或駕駛員在入境時或抵達口岸前,通過電子、紙質等多種方式向海關申報。
(4)海關根據申報內容和檢疫工作需要,評估風險,確定檢疫方式,包括電訊檢疫、車道檢疫和指定地點(指定車道或指定車位)登車檢疫。檢疫指令在車輛入境時下達。
(5)對實施電訊檢疫的,入境車輛可直接辦理通關手續。
(6)對實施車道檢疫的,海關在車道對司乘人員實施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攜帶物巡檢、車輛衛生學狀況巡視等。對發現異常的,實施指定地點登車檢疫。
(7)對實施指定地點登車檢疫的,海關在口岸指定地點登車檢疫,實施司乘人員健康檢查、攜帶物檢疫、醫學媒介生物監測、車輛衛生學狀況檢查、核生化監測等,根據檢疫及處置結果,簽發相應檢疫證書或證明文件。
3.車輛停留口岸期間的衛生監管
(1)對口岸停留的車輛,按比例抽查實施衛生監督,抽查重點為大型客運車輛、裝載廢舊物品/活體動物等檢疫高風險貨物的貨運車輛。
(2)對口岸停留的車輛,發現以下情況的,車輛負責人或駕駛員應當立即向海關報告,申請臨時檢疫:
①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
②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4.出境檢疫
常態下,實施“主動申報”制度,出境車輛存在應檢疫內容的,車輛負責人或駕駛員應在出境時,向海關申報,提交《出入境車輛檢疫申報卡》。海關根據申報結果,實施指定車道或指定車位登車檢疫。
常態下,海關在車道對出境車輛實施巡檢,巡檢發現異常的,實施指定地點登車檢疫。
疫情狀態下,根據海關總署疫情公告、警示通報或相關文件要求,對出境車輛采取相應檢疫措施。
(九)審查標準
(1)申請人是否與權利人一致。
(2)申報書的內容是否如實、準確。
(3)提交的材料是否如實、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