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遼寧 朝陽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5-03-11 18:54 |
最后更新: | 2025-03-11 1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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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強制資質限制
協會未對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設置特殊資質門檻,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可就中國法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的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均可受聘出具。
鼓勵選擇符合條件的律所
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選擇具備證券法律業務經驗的律師事務所,具體建議條件包括:
擁有 20 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 5 名以上曾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近三年未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內部管理規范,合規風控體系健全;
簽字律師具備豐富的證券基金法律業務經驗。
二、律所及律師的合規要求獨立性與專業性
律所及簽字律師需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盡職調查,確保法律意見不受外部干擾。
簽字律師需熟悉《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具備私募基金備案相關實務經驗。
勤勉盡責義務
律所需通過審閱文件、實地核查、人員訪談、第三方詢證等方式全面核查申請機構情況,制作完整的工作底稿并留存。
對申請機構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高管資質、合規制度等十四項核心事項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不得含糊(如使用 “基本符合” 等措辭)。
禁止性情形
為同一私募管理人多次出具登記或備案法律意見書;
近三年因違法執業被行政處罰或列入協會限制性名單;
法律意見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律所及簽字律師若存在以下情形,協會可能不予接受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要求核心核查事項
法律意見書需涵蓋申請機構的登記材料真實性、工商登記合規性、專業化經營、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風控與內控制度、高管資質等十四項要點,并就整體合規性發表性意見。
形式要求
內容需邏輯嚴密、論證充分,與申請機構在 AMBERS 系統填報的信息一致;
需包含完整的盡職調查過程描述、律師承諾信息,并由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簽章齊全、日期明確。
四、選擇律所的建議優先選擇專業團隊
建議選擇專注于私募基金領域、熟悉協會審核標準的律師團隊,以確保法律意見書符合最新監管要求。
核查律所經驗與口碑
可參考律所過往為其他私募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成功率,以及是否被協會列入推薦名單或存在負面記錄。
關注整改能力
若協會在審核中提出反饋意見,律所需具備快速響應并協助整改的能力,避免因材料補正延誤備案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