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國內合資公司的章程是這么規定的: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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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4-09-10 06:56 |
最后更新: | 2024-09-10 0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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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人需要什么條件,再處理。
一般國內合資公司的章程是這么規定的: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出資蕞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年 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如果你沒有辦法說動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更換公司章程的話,這件事情還是比較難辦的。
你能做的是:
1,說動三分之二的股東變更法人。
2,變更不了,就控制公司的業務,比如簽訂合同,對對外擔保,借貸等業務,需要法人蓋章和簽字,如果沒有你的蓋章和簽字,你可以不承認此項業務,把自己的損失降到蕞低。
3,找到當時并非你自愿做法人的證據,進行法律交涉。
其他的方法暫時沒有想到,你可以咨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