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業務: | 境外投資備案 |
辦理時間: | 30-45個工作日 |
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4-09-07 09:18 |
最后更新: | 2024-09-07 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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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境外投資備案新機遇,深化國際市場拓展戰略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作為一項極具包容性的自由貿易協定,其核心目標在于共享經濟發展成果,推動區域內各國共同繁榮。馬來西亞新亞洲戰略研究中心主席翁詩杰指出,在RCEP生效初期,各成員國應積極行動,增強公眾對RCEP的認知度,并廣泛吸納非政府組織與企業的意見與建議,以最大化地發揮其潛力。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郝福滿則強調,面對外部地緣政治挑戰日益嚴峻的背景,RCEP成員國間的合作顯得尤為重要。他呼吁各成員國在推進高水平開放的過程中,不斷優化RCEP區域內的產業鏈與供應鏈價值,并在勞工、環保、數據交換等領域引入及新增更多規則,以強化合作機制與框架。
國家發改委關于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的正式闡述
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發布了第11號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實施了“放管結合”的監管策略,確保管理既精準又高效。依據項目是否屬于敏感范疇及投資主體性質(境內或境外),對中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采取了核準、備案、報告等多種審批方式。
備注:大額投資定義為中方投資額達到或超過3億美元的情況,涵蓋投資主體直接投入及其通過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提供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各類資產,以及融資、擔保等形式的資金總額。
資料來源:基于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1號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
國家發改委對中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核尤為關注敏感項目,這些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爭或內亂、以及根據我國國際條約需限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依據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發改外資〔2018〕251號),包括但不限于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等。根據國辦發〔2017〕74號文件,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及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等行業亦被列為限制對象。
對于需發改委核準的項目,申請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投資主體情況說明
項目詳細情況,含項目名稱、投資目的地、主要內容、規模及中方投資額等
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報告
投資主體關于項目真實性的聲明
關鍵要點:
管轄范圍擴展:發改委的管轄范圍已全面覆蓋,不僅涉及非金融企業,也包括金融企業;不僅涵蓋直接投資,也包括通過境外企業的再投資;不**于資金投入,還包括融資、擔保等形式;也包括對境外企業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獲取。
審批前置性:發改委的核準/備案是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前提,未經發改委同意,外匯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后續手續,金融企業亦不得提供資金結算和融資服務。
投資完成后的報告: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需在項目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管理的正式指導
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聯合多部委發布了《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2018]24號),旨在加強信息共享,由商務部牽頭匯總,保持原有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不變。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仍具指導意義(后續可能有所調整)。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申請企業應特別注意其規定的敏感國家和行業與發改委有所不同。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需重點關注未建交國家、受聯合國制裁國家、戰亂國家及涉及限制出口產品和技術、影響多國利益的行業等。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申請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書,詳細說明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資金來源及投資內容等
《境外投資申請表》,通過指定管理系統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限制出口產品或技術的出口準許材料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商務部還實施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隨機抽查并公開結果,重點檢查企業的人員與財產安全防范措施、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向駐外使領館報到登記情況、投資業務報告及統計資料提交情況等,特別關注大額投資、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及存在重大風險的項目。
法律依據: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1號,2017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2018]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