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濟困: | 扶貧濟困 |
健康醫療: | 健康醫療 |
助老扶幼: | 助老扶幼 |
單價: | 99.00元/件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4-09-05 16:01 |
最后更新: | 2024-09-05 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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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齡協會:
主要職責:對北京市老齡事業發展方針、政策、規劃和老齡工作中的問題,進行調研,提出建議,擬訂實施辦法;配合有關部門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開展信息交流、咨詢服務等社會活動。
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其他組織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社會團體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和業務主管單位。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來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 申報材料齊全,內容填寫完真實、完整,簽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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