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河南 鄭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4-09-02 16:07 |
最后更新: | 2024-09-02 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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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藥品經營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后,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批。
選址籌建
許可項目名稱:藥品零售企業選址籌建
編號:38-2-01
法定實施主體: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分局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0號第十二條)
3.《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第五條、第九條)
4.《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京藥品監督發[2004]20號第六條至第二十一條)
5.《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京藥品監督發[2004]167號)
收費標準:不收費
時限: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不含送達時間)
受理范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選址籌建由市藥品監督局受理,藥品零售企業選址籌建由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分局受理。
許可程序[1]
折疊申請受理
申請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向市藥品監督局、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分局提出 籌建申請 (開辦零售(連鎖)企業的,需說明連鎖的管理體制),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籌建申請"(3.5寸盤)(申請人在網站下載企業端程序并正確填報、導出);
2.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3.擬經營藥品的類別和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附擬注冊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注明面積),并注明與藥品零售企業之間的*短可行進距離);擬設倉庫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注明面積、長寬高);
5.開辦零售(連鎖)企業,還應提交所屬各門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資產相關證明;
6.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并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如需提交軟盤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數據文件丟失自行負責的承諾;
7.凡申請企業申報材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2份;
8.按申請材料順序制作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