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法國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并于1978"/>
品牌: | 平克曼 |
類型: | 專利申請 |
范圍: | 全球 |
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4-07-05 15:42 |
最后更新: | 2024-07-05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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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是世界上建立專利制度zui早的國家之一,1791年頒布了第 一部《專利法》。1974年,法國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并于1978年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1992年法國頒布了《知識產權法典》,其中,專利保護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
法國經濟財政部管理的國家工業產權局負責專利的注冊和管理,但迄今為止,法國仍不對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
專利保護的客體
法國專利保護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但屬于下列情況的不能獲得專利:(《知識產權法典》第L611-10條、第L611-16條至第L611-19條)
●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
●美學創作;
●在游戲或經濟活動中進行智力活動的方案、原理及方法,以及計算機程序;
●信息的展示;
●人類或動物的手術、診斷、治療方法,但用于實施此類方法的產品不屬于此列;
●發明商業應用后將損害人類尊嚴、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但不得僅僅因為法律法規的禁止而判定發明違反公序良俗;
●對于不同成長階段的人體及其某一部分的發現不能獲得專利,包括:(1)克隆人類的方法,(2)改變人類遺傳特性的方法,(3)工業或商業性使用人類胚胎,(4)對全部或部分基因序列的認識;
●動物品種、根據《共同體植物品種權條例》(第2100/94號歐共體理事會條例)已確立保護機制的植物品種,以及實質上是通過生物學方法獲得的植物或動物品種。
專利授權的條件
1/具有新穎性(《知識產權法典》第L611-11條、第L611-13條)
即不屬于申請日(包括優先權日)前以任何形式為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但在申請日(包括優先權日)前6個月內由于明顯濫用與申請人的關系或者為了在符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國際展覽會上展覽而公開的,不影響新穎性。
為了避免申請被異議或者陷入不必要的糾紛,申請人應在提交申請前對現有專利進行檢索。
2/具有創造性(《知識產權法典》第L611-14條)
如果一項發明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是顯而易見從現有技術中產生的,該發明即具有創造性。
3/具有實用性(《知識產權法典》第L611-15條)
一項發明如果可以在工業或農業中被制造或使用,即被視為具有實用性。
4/屬于技術發明
專利權的內容
專利的保護范圍由權利要求書決定,說明書和圖紙解釋權利要求書。如果是方法專利,該專利的保護范圍延伸至由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生產、提供、銷售、使用、進口、出口、運輸、儲存和交付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專利方法,不得提供、銷售、使用、進口、出口、運輸和儲存由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專利保護期自申請之日起算,zui長20年,需每年繳納年費,藥品專利的年費減半繳納。實用證書保護期申請之日起算,zui長為6年。
專利權的限制
法國的專利權利用盡原則為:專利權人制造或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在法國或歐盟經濟區內使用或再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使用某一專利符合以下條件的,不視為侵權的行為:
●私人范圍內且非商業使用;
●以實驗為目的;
●藥店根據處方臨時配藥;
●為獲得藥品上市許可而做的研究和實驗;
●為獲得《公共衛生法典》第5122-9條規定的藥品廣告批文(visadepublicité)而采取的必要行為;
●法國引進的擬發射至外太空的物件。
在法國,如兩人以上分別獨立完成同樣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授予zui先申請的人。如申請人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已提交專利申請,在申請日之后的12個月內又在法國提出同一專利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
如以多人名義申請專利或申請人在法國、歐盟其他國家或歐洲經濟區內沒有住所,必須委托代理人。
在法國獲得有效專利的途徑有兩種:第 一,通過PCT或直接向歐洲專利局申請獲得歐洲專利,歐洲專利可自動在法國生效;第二,通過PCT或直接向INPI申請獲得法國專利。
除了專利,法國對發明的保護還有實用證書和補充保護證書制度。
實用證書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專利制度,與專利相比,申請實用證書無需經過INPI的檢索審查,但在后續提起侵權訴訟時仍需取得INPI的檢索報告。
補充保護證書則是客觀上延長藥品專利保護期的一種特殊制度。由于藥品上市需要批準,該程序可能需要耗費數年時間,法國通過頒發補充保護證書延長藥品專利權保護期限,以確保藥品專利的實際受保護時間與一般專利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