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區域: | 棗莊 |
服務內容: | 編制報告 |
服務內容: | 上會及評審通過 |
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河北 石家莊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4-06-21 11:03 |
最后更新: | 2024-06-21 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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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履行監理合
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項目法人應當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活動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
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監理單位和監理人
439員正常的監理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監督檢查單位和人員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單位
和監理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糾正,并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控
告。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核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