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深進出口: | 中檢CCIC裝運前檢驗 |
辦理事項: | 報關報檢,海運物流,進口物流 |
可操作港口: | 天津上海,深圳廈門,寧波廣州,東莞青島 |
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東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4-06-18 09:55 |
最后更新: | 2024-06-18 09:55 |
瀏覽次數: | 154 |
采購咨詢: |
請賣家聯系我
|
發布時間:2022-12-15 17:46 文章來源:寧波海關 【字體:大中小】
分享到:
當事人:寧波中***限公司(330***0),住所:浙江省寧波****秘書公司托管C311號),法定代表人****川。
2022年5月16日和2022年6月21日,當事人委托寧****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分別向寧波海關申報進口一批發電機組(舊),報關單號分別為310120221019956003和310120221019944326,申報商品編碼均為8511501000(關稅稅率5%,增值稅率13%),申報數量分別為1臺和8臺,申報價格分別為24000美元(EXW價)和94000美元(EXW價)。經海關驗估、歸類發現,上述兩票報關單項下發電機組(舊)實際應歸入商品編碼8502131000(關稅稅率10%,增值稅率13%)項下,且需提供自動進口許可證。當事人進口貨物商品編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和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經計核,上述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和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貨物價值為人民幣1029829.83元。
以上行為有1、查問筆錄及詢問筆錄;2、情況說明和貨物清單;3、報關單及隨附材料;4、稅款計核證明書及核定貨物、物品價值表;5、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意見書等為證。
當事人進口貨物商品編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和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款之規定,構成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
科處罰款人民幣4.94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