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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4-03-06 01:29 |
最后更新: | 2024-03-06 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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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FORM B,是由中國海關局或者貿促會兩個機構出具的,此類原產地證主要給亞太四個進口國清關使用,它享受關稅優惠或者減免使用。在辦理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FORM B也可以起到證明貨物的身份來自中國,還有一個用處就是在辦理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FORM B可以起到進口國統計數據使用。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的適用國家是:韓國、印度、孟加拉 、斯里蘭卡四個國家。
《亞太貿易協定》的全稱是《關于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國關于貿易談判的協定》,其協定也稱《曼谷協定》,于1975年在泰國首都曼谷訂立,并于1976年6月17日正式生效,我國自2001年5月23日起正式成為曼谷協定的成員國,自2002年10月1日起執行《曼谷協定》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規定。
為順利執行《亞太貿易協定》,成員國之間以專用的原產地證來確定是否對原產于成員國的進口貨物給予關稅優惠待遇。我國自2006年9月1日開始簽發。2006年12月31日之前未印制專門原產地證書,以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 A代替,在證書的第四欄注明“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自2007年1月1日起,啟用專門的《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