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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4-01-10 16:25 |
最后更新: | 2024-01-10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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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中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主要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準或備案、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匯登記程序。以下分別介紹各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程序。
發改部門的核準和備案程序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4年4月8日頒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9號令”),對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流程進行了改革,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正式施行。之后,國家發改委于2014年5月14日頒布了關于實施《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947號文”),充實9號令,并于頒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于2014年10月31日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中,對發改委的核準備案權限明確及下放。
根據9號令,境外投資項目采取核準和備案兩種形式,但只有兩類項目適用核準的管理方式:一類是中方投資額[1]在10億美元以上的項目;二是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2]或涉及敏感行業[3]的項目(合稱“敏感項目”)。其他境外投資項目一律適用備案管理。根據9號令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4]的規定,國務院、國家發改委以及地方發改委的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ODI備案申請的條件
1、符合“境外投資”定義:
境外投資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2、股東背景、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要求:
無法具體說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例如:自有資金、銀行dai款、以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獲取的資金)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很難通過審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均可申報境外投資。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ODI備案的條件:
1.境內公司好成立滿1年以上;
2.審計報告不能出現虧損;
3、凈資產回報(收益)率=凈利潤/所有者權益,高于5%,越高越好;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低于70%,越低越好。
ODI備案所需要的材料
備案所需材料清單:
1、境內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境內企業審計報告
4、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
5、境外公司章程
6、股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境外投資備案登記的要求
1.資格條件
境外投資者需要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根據規定,境內企業、非企業單位和個人均可進行境外投資。但也需要滿足相應的實力和資質要求,比如企業需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財務狀況良好、信譽良好等條件才能夠進行境外投資。
2.備案登記流程
境外投資者需要按照要求進行備案登記流程。在北京,境外投資備案登記需要經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外交部等部門的審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驗資等手續。備案登記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包括境外投資協議書、批準文件、財務情況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