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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江蘇 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6 00:45 |
最后更新: | 2023-12-26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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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3-12-18 11:14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和誠信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升監管的科學性、精準性、有效性,依據《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托江蘇省檢驗檢測監管fuwu平臺(以下簡稱蘇檢通平臺)歸集檢驗檢測機構信用信息,建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指標體系,依據信用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
第三條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的統籌協調和制度建設,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指標體系建設和信用風險評估模型構建,指導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等相關工作。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原則,將檢驗檢測領域的行政許可審查、雙隨機監督檢查、重點專項檢查、檢驗檢測報告抽查、能力驗證等信息依法依規記錄歸集到蘇檢通平臺,并依據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結果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
第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遵循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動態管理、協同運用的原則。
第五條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資質認定、監督檢查、能力驗證、投訴jubao核實、統計年報和基礎信息等信息狀況,建立科學有效、運行規范的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指標體系,包括一級、二級、三級指標,各級指標和權重根據監管工作實際動態調整。
第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指標信息應當“應歸盡歸”,記錄及時、準確、規范、完整。
第七條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模型基礎上,結合檢驗檢測領域特點,建立專業型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模型。
第八條 本辦法中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的管理模型采用德爾菲法與熵權法相結合,綜合監管實際和客觀的數據建模對各類各級指標權重進行賦值。
第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的最高得分為1000分。計算方法為“信用風險=∑各個三級指標得分*三級權重*二級權重*一級權重”,其中,一級和二級指標權重采用德爾菲法,三級指標權重采用熵權法,三級指標得分采用TOPSIS模型進行評估。
第十條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信用風險狀況將檢驗檢測機構分類為信用風險低(A類)、信用風險一般(B類)、信用風險較高(C類)、信用風險高(D類)四類。
A、B、C、D四類檢驗檢測機構的具體分類標準根據各類指標權重變化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狀況直接認定為D類:
(一)在獲得資質認定中弄虛作假的;
(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
(三)檢驗檢測機構實際地址不存在或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四)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事故的;
(六)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中信用風險為E類,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中信用風險為D類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等情形的。
第十二條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時動態更新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結果,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可通過蘇檢通平臺查詢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結果。
第十三條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運用蘇檢通平臺的自動化分析預警功能,對檢驗檢測機構異常變動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并推送給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蘇檢通平臺中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結果與江蘇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互聯互通,作為市場監管部門配置檢驗檢測機構監管資源,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結果與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深度融合,動態調整抽查比例。
對A類檢驗檢測機構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對B類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常規比例開展抽查;對C類檢驗檢測機構實行重點關注,適當增加抽查比例;對D類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嚴格監管,12個月內應實施一次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在重點專項監管、技術監管等日常監管中,對C、D類檢驗檢測機構適當增加監管頻次、加強行政指導或行政約談。D類檢驗檢測機構12個月內不得進行信用風險等級調整。
第十七條 建立全省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結果與市場監管行政許可、監督抽查、綜合執法等共享機制,推動公安、生態環境、住建、交通、農業農村等部門參考分級分類結果,拓展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結果的應用場景。
第十八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教育,引導檢驗檢測機構和從業人員加強自身信用建設,壓實機構主體責任,促進檢驗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九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工作中,超出履行職責的范圍使用或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虛構、刪除、泄露相關信息,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江蘇省檢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蘇市監規〔2020〕6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