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山東 菏澤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1 08:50 |
最后更新: | 2023-12-21 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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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松蓄電池FM7-12 詳細說明參數
?導電性好的放電性
?容量充足
?安全可靠的防爆排氣系統
?使用溫度范圍寬
?密封性能好充電接受能力強
?結構特點板柵合金:正負極板柵采用鉛鈣多元合金,耐腐蝕、無污染、水耗少
?電池殼體:抗沖擊、耐震動的高強度ABS(可選用阻燃級)
?端子密封:采用多層極柱密封專有技術;
?緊裝配設計:較高的極群裝配比,有效防止活性物質脫落;
?安全閥:高靈敏度的安全閥,可以有效保證電池使用過程中
? 通信基站、電信系統? 發電站、電力傳輸系統? 太陽能發電系統、風能發電系統? 信號系統、應急燈照明系統? UPS不間斷電源、 EPS系統、安防系統? 電動童車、小型電子儀器? 移動電子設備、電動卷閘門? 醫療設備、后背電源? 直流屏電源系統
?、物流提示:
蓄電池內含有腐蝕性液體,屬于危險品,在不能確保運輸安全的情況,暫不提供物流、快遞配送。請在下單購買前與我們取得聯系。
?、搬運、儲存、充電與維護:
1、蓄電池重且外殼脆,搬運時應小心輕放,電壓的放置應正立。嚴禁側放,更嚴禁翻滾和摔擲,注意不要使端子受力。
2、蓄電池應儲存或安裝于干燥通風的地方,避免陽光直射,應遠離熱源及易產生火花的地方。
3、蓄電池存放前應為滿充電狀態,不允許放電后存放。蓄電池應在0~30℃的環境下貯存,存放的蓄電池應每 兩個月進行一次補充電為宜。每月應對蓄電池組作例行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1)蓄電池的外殼、上蓋應保持清潔,并且蓄電池密封蓋栓和排氣孔應保持暢通。
(2)蓄電池的外殼、和極柱溫度。
(3)蓄電池的殼蓋有無變形及周邊是否滲液,極柱、安全閥是否有滲液或酸液溢出。
(4)鏈接線是否擰緊。
(5)單只蓄電池浮充電壓、蓄電池組充電電流、浮充總電壓及負載電流。
濱松蓄電池FM7-12 詳細說明參數
2月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稱,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行業發展,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保障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聯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新能源汽車所有人在動力蓄電池需維修更換時,應將新能源汽車送至具備相應能力的售后服務機構進行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電池生產企業應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等提供動力蓄電池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鼓勵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
該辦法全文如下。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條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行業發展,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以下簡稱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管理。
第三條 在生產、使用、利用、貯存及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回收處理。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保障動力蓄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堅持產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
第六條 國家支持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引導產學研協作,鼓勵開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模式創新。
二、設計、生產及回收責任
第七條 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采用標準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產品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動力蓄電池控制系統接口和通訊協議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對動力蓄電池固定部件進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設計。材料有害物質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盡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車設計開發應遵循易拆卸原則,以利于動力蓄電池安全、環保拆卸。
第八條 電池生產企業應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等提供動力蓄電池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汽車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規定,主動公開動力蓄電池拆卸、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說明以及動力蓄電池的種類、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第九條 電池生產企業應與汽車生產企業協同,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對所生產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汽車生產企業應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蓄電池編碼對應信息。電池生產企業、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編碼及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
電池生產企業及汽車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應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或綜合利用企業。
第十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委托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等通過溯源信息系統記錄新能源汽車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車用戶手冊中明確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與程序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維修服務網絡,滿足新能源汽車所有人的維修需求,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等技術信息。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拆卸和更換時核實新能源汽車所有人信息,按照維修手冊及貯存等技術信息要求對動力蓄電池進行維修、拆卸和更換,規范貯存,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不得移交其他單位或個人。
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機構、濱松蓄電池FM7-12 詳細說明參數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在溯源信息系統中建立動力蓄電池編碼與新能源汽車的動態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