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 財立來企業服務 |
提供業務: | 可提供搭建網站 |
人員要求: | 2名醫學相關專業人員 |
單價: | 3100.00元/件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上海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1 04:00 |
最后更新: | 2023-12-21 04:00 |
瀏覽次數: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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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海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相關知識須知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規定:
根據2017年11月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案中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的、共享性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的規定: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食藥監市[2005]480號)中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藥品(包括醫療器械、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務的電子商務活動。
第三條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包括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提供的服務,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通過自身網站與本企業成員之外的其他企業進行的互聯網藥品交易以及向個人消費者提供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
本規定所稱本企業成員,是指企業集團成員或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必須經過審查驗收并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
根據辦法中第三條可以看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許可證分為了三個類別,具體分類請參考一下圖片:
隨時電子商務的發展國家針對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審批也做了相應的調整,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中第28項,取消“取消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第三方平臺除外)審批”這意味著,以后實體藥店及醫藥批發企業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時候,不再需要通過省級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