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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21 03:01 |
最后更新: | 2023-12-21 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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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每月20號才發上月工資的風險提醒,已有企業賠了50000多
想必每一個職場人,在工作中開心的日子就是發工資的那天了,畢竟在當代社會生活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誰不是期待著發薪續命呢!
對于很多工薪族來說,工資發了就要去還房貸、車貸,還要交房租、水電等等,于是這個發薪的日子就很關鍵了,它決定著你一切生活支付的規劃。
近就有一則關于發薪時間的矛盾沖突事件被推上熱搜。
事情是這樣的,莫某系深圳市某設備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為每月20號,但實際上,近一段時間每月工資卡到賬的那幾乎都是25、26號,嚴重影響了莫某的個人生活。于是,他便以公司未及時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4萬元。
終經過一審、二審,還有高法院的裁定,法院認為公司屬拖欠工資,判決公司應當支付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為54481.7元。
對此,大多數網友都表示:“這不是活該嗎?依法依規辦事,沒什么可說的。”
說到這,可能有人會有疑問了,好多公司都是20號,甚至25號發工資,他們都算違法了嗎?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跟莫某一樣控告公司索要賠償呢?
超過20號發工資就是違法嗎?
其實這件事需要根據實際地區具體情況來分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這里,勞動法只是強調了工資發放的基本原則,并沒有對具體的支付時間做出規定;在部分地區,工資支付條例里明確規定了支付時間,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深圳。
《深圳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規定: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但長不得超過15日。
也就是說,如果以一個自然月為工資支付周期,下個月7日前必須發工資。該案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每月20日發放工資已經違反了地方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在勞動法中還有這么一項,《工資支付規定》補充規定第4項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也就是各地區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細則,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日期的地區,主要以勞動合同上的約定日期為準,二十幾號發工資也是可行的。
在此案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20號發放工資,同樣也是違法的,綜合來講,無論從哪個角度,該公司的做法都屬于拖欠工資,是違法的。
各位企業管理者,不要為了一時的利益去故意拖欠員工薪資,知法犯法,只會為自己和企業帶來更大的危害。
小小的工資發放,要解決的問題其實挺多的,稍不注意就容易帶來法律風險,后給大家提供兩個解決發薪問題的方法。
個辦法,選擇上海勞務派遣公司的PEO雇主服務,發薪報稅等服務包含其中,一鍵搞定員工的發薪報稅工資表發放等操作,解放HR雙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