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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21 02:50 |
最后更新: | 2023-12-21 0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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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一個被告自己單獨實施侵權行為,并且原告僅就被告的侵權行為起訴,原告只能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法院起訴,而且其他法院無管轄權,判決侵權賠償時,原告只能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提出訴訟請求,被告也只就自己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原告就幾個彼此有關聯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而幾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又看不出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或者共同過錯,則情況變得復雜起來。如果被告1專門印制各種商標標識并出售,被告2購買侵權商標標識并制造侵權產品出售,被告3購買被告2生產的侵權產品并批發(fā)給其他零售商,在批發(fā)之前又委托被告4倉儲和被告5運輸。如果上述五個被告分別在五個不同的地域,五個不同地域又分別屬于不同的法院管轄,那么原告可以在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同時起訴五個被告,當然也可以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其中的一個被告。對所起訴被告的選擇權應當由原告行使。共同責任一定是共同訴訟,但是共同訴訟不一定是共同責任。在非共同責任的情況下原告起訴若干有關聯又屬于分別侵權的被告參加共同訴訟,法院出于方便權利人和盡可能降低權利人的訴訟成本的原則下,可以將若干被告列明為共同訴訟的被告,但是在認定侵權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被告因為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或者被告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分別各自獨立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在被告相互之間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被告之間不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在判決賠償時,應當就每一個被告的各自行為判決他們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