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概念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是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企事業(yè)單位的申請,通過頒發(fā)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形式,依法賦予其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資格的行政行為。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是jun品科研生產管理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是實行jun品訂貨的前提和保障,也是jun品科研生產中法制和秩序的重要體現。
二、辦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必要性2005年6月15日原國防科工委頒布施行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規(guī)定:“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
” 2008年3月6日公布,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
”三、管理機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總裝備部協(xié)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國防科工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公室(簡稱許可證管理辦公室)負責第一類許可(包括同時申請第一類、第二類許可)的受理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負責第二類許可的受理工作。
四、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一)申請人條件1.具有法人資格;2.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3.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4.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5.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6.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7.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二)同時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1.同時具備上條所列的申請人需滿足的七項條件。
2.通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
3.符合數量控制方案要求。
4.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