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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20 09:06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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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家族信托業務蓬勃發展的也呈現出一個典型現象,在目前市場上成立的家族信托當中,主要以現金資產或金融資產交付為主,事實上,不動產、企業股權這些更能代表國內高凈值人群個人財富的資產卻很少成為信托財產,究其原因主要是非現金資產在現階段難以實現非交易過戶,稅負問題成為一大障礙。
針對不少高凈值客戶比較關注的非現金資金交付設立家族信托的問題,張媛律師在本文中以具有代表性的非上市公司股權類資產從稅收政策方面進行簡要探討和分析。
01 信托設立階段
在設立家族信托時,委托人需要將財產交付或變更至受托名下,即便是無償的,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并不認可信托合同作為股東變更的依據,當事人僅憑信托合同往往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需要與各地工商局逐一對接落實。由于缺乏相應的非交易過戶制度,在實際中變通的做法是,信托公司將股權(非現金資產)以“交易”的方式裝入家族信托,即如果委托人直接以公司股權作為信托財產設立家族信托,應以股權轉讓的方式來移轉權屬,繼而產生納稅義務,委托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如果定價過低,稅務部門可能會進行一個核定征收。
實操中,委托人還可以通過另一種交易模式來設立股權類家族信托,即資金+SPV模式:委托人先以資金作為信托財產設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通過出資設立方式持有SPV公司,從而間接持有家族企業實體公司。在此種交易模式下,由于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信托財產為現金,根據目前我國的稅法制度,如果委托人用現金設立家族信托,在設立環節,一般不產生稅賦,不需要納稅。而以股權直接設立家族信托,會涉及到股權變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及印花稅。
02 信托存續階段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收入,屬于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連續持有不足12個月而獲得的投資收益。
按照以上規定,在境內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個月的,其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財產是股權,持有本身不征稅,如果受托人為居民企業,且其持有的是居民企業股權的,取得股息、紅利,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