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兩化融合補貼,廈門兩化融合專業輔導,廈門兩化融合貫標輔導據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辦公室發布的《廈門市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經信局鼓勵兩化融合項目,對獲得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證書的工業企業,給予20萬元補助。
具體通知文件如下:廈門市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廈門市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規范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整合、集約使用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定義】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安排,納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部門預算管理,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相關政策,用于推動企業技術改造、智能制造、研發創新、質量品牌建設、發展服務型制造與兩化融合、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事項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使用原則】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產業發展規劃和行業市場準入,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專款專用、依法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信局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編制和預算執行; (二)根據有關扶持政策文件,在本辦法確定的支持范圍內,擬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制訂和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或通知; (三)受理專項資金申報,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實施資金扶持項目的評審、論證;下達扶持資金文件; (四)負責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管理,包括績效目標編制、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 (五)負責對產業轉型升級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財政局職責】 (一)根據財政預算編制要求,負責審核并安排專項資金預算; (二)對市經信局關于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情況進行指導和抽查,并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再評價; (三)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使用范圍】 (一)技術改造 1.推動企業技術改造。
采取事后獎補方式,對企業技改項目(含智能化技術改造)按項目設備投入的1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1000萬元。
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完工投產的技改項目再予以設備投資額5%的獎勵,單家企業每年獲得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單家企業每年獲得的技改補助和獎勵資金合計不超過項目完工當年度企業稅收地方留成部分。
2. 推動貨梯改造升級。
企業投資新建4層(含)以上標準廠房或將原有廠房改造升級為4層以上,且廠房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對其新增貨梯給予不低于購買價格30%的補助,單家企業最高50萬元。
(二)高端制造和智能制造 3. 發展智能制造。
根據我市智能制造扶持政策,安排資金用于發展智能裝備和技術,提升企業智能制造水平,推動制造業自動化、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
4. 實施制造業單項**培育工程。
對列入工信部制造業單項**示范企業(產品)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對列入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培育企業或福建省制造業單項**企業(產品)的,給予50萬元獎勵。
(三)研發創新 5. 支持建設企業技術中心和技術創新示范。
對經認定為市級和省級技術中心的,給予中心所在企業100萬元獎勵;對經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按照“晉級補差”的原則給予中心所在企業500萬元獎勵。
經國家發改委組織的運行評價,評價結果為優良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中心所在企業30萬元獎勵。
被認定為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給予500萬元獎勵。
同一級別的多種類型研發機構只能享受一次獎勵。
(四)質量品牌建設 6. 支持質量品牌建設。
對獲得****商標認定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
同一企業第二次獲得****商標認定的,給予50萬元獎勵。
對獲得全國質量**、工信部工業企業品牌培育示范(貫標達標)、工信部工業企業知識產權運用**示范等稱號的企業,給予80萬元獎勵。
對獲得福建省級質量**稱號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
(五)發展服務型制造與兩化融合 7. 鼓勵兩化融合項目。
對獲得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證書的工業企業,給予20萬元補助。
8. 鼓勵分離發展研發設計。
鼓勵有條件的制造業企業將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或設計院所分離設立研發設計企業。
對分離新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設計企業,且其資產總額超過500萬元的,給予50萬元啟動資金補助;新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萬元且至少服務5家以上制造業企業的,給予50萬元獎勵。
9. 支持工業設計發展。
對經認定為市級、省級和國家工業設計中心的,分別給予中心所在企業20萬元、50萬元和200萬元的獎勵。
鼓勵國內外工業設計企業來廈落戶,按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的30%給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經認定為市級、省級和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的,按照“晉級補差”的原則分別給予200萬元、300萬元和500萬元的補助。
本項扶持政策與新型研發機構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兌現。
10. 培育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項目)。
對年服務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且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首次超過15%的服務型制造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40萬元、60萬元獎勵。
對經認定為省級、國家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項目)的,分別給予50萬元和100萬元補助。
(六)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 11. 促進物聯網產業發展。
根據我市物聯網產業扶持政策,安排資金用于支持物聯網關鍵技術攻關、智能硬件產品與相關應用項目的研發,鼓勵企業開展物聯網標準研究與制定,推動物聯網企業走出去,促進物聯網推廣應用與物聯網特色應用平臺建設等。
12. 支持新材料產業創新發展,根據我市新材料產業扶持政策,安排資金支持新材料產業培育提升,做大產業規模。
13. 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
根據我市集成電路產業扶持政策,安排資金支持集成電路制造、封測、設計、裝備、材料等領域發展。
14. 支持人工智能產業發展。
根據我市人工智能產業扶持政策,安排資金用于支持人工智能技術攻關、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人工智能項目應用、人工智能產業集聚發展等。
(七)管理服務 15. 安排資金用于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評審、論證、監理、評估、咨詢、認證、驗收、審計監督、績效評價等管理費用。
(八)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事項 第七條 【支持方式】專項資金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無償資助、貸款貼息、保費補貼和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具體支持方式由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確定。
第八條 【預算管理】 (一)預算編制。
市經信局按照市政府和市財政局年度預算編制通知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納入市經信局年度部門預算,提交市財政局按程序報批。
專項資金預算應當包括資金用途、資助方式、預算金額、績效目標等。
(二)預算批復和執行。
市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序批復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年度預算批復后,市經信局具體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工作,資金撥付應當符合國庫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
在專項資金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各扶持領域的預算資金可調劑使用。
預算執行中確需調整年度預算的,按照市級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決算管理。
市經信局按照年度部門決算的相關規定,編制專項資金決算按程序報批。
年度結余資金按照市財政局有關部門預算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申報及審核程序】 (一)發布申報指南或通知。
市經信局根據年度經濟發展目標和工作重點,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標準及申報要求,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
(二)申報受理及審核。
申報單位根據專項資金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向市經信局提出申報。
1. 競爭性評審項目由市經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選聘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論證。
市經信局依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按照擇優扶持的原則,確定具體扶持金額,提出項目和資金支持計劃,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2. 各類獎勵兌現性政策,由市經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對符合政策規定的資助項目,向社會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
第十條 【撥付資金】公示期滿后,市經信局將公示無異議的資助項目和資金支持計劃,行文通知申報單位,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績效管理】市經信局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不得申請預算;預算執行過程中,應按要求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被資助單位以后申報專項資金扶持審查的重要依據。
市財政局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再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部門預算、調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資金使用單位財務管理】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實行專項核算,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必要時可聘請有資質的社會專業機構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專項資金按規定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 (一)申報單位違規責任追究。
申報單位以虛報、冒領、造假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列入失信名單,由市經信局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廈門網站。
市經信局全額收回已撥付資金,并按規定上繳市國庫,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財政資金扶持申請。
違規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規責任追究。
經信部門、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有效期】本辦法自2018年3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