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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20 04:36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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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涉及的商務部門核準和備案要求
我國對外投資監管程序經歷了一個逐步放寬的過程,從全面監管到簡政放權。
從2014年起,中外投資監管由對“核準為主”轉變為“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簡化了審核手續,實現更多權限下放。
在今年1月6日,央行與外匯管理局決定將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的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由0.3上調至0.5,擴大了人民幣跨境使用,促進跨境資金雙向均衡流動。
一、對外投資涉及的中國境內核準、備案及登記總體流程
中國境內企業進行對外投資,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
分別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即相關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商務部及相關地方商務部門(以下簡稱商務部門)、相關地方外匯管理分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管局)。
涉及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除進行上述一般性的核準、備案及登記外,還需通過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項目備案審批。
企業對外投資涉及的中國境內核準、備案及登記流程大體可歸結為下圖。
二、發改委核準和備案流程要求
根據《11號文》的相關規定,海外投資項目采取核準和備案兩種形式,目前實行核準的管理方式于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涉及敏感國家或涉及敏感行業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其他項目均實行備案管理。
具體審批權限劃分如下表所示:
境外投資備案需要變更資料的情況:根據《11號文》的相關規定,已核準或備案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1)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
(2)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
(3)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4)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準、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
(5)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三、商務部門核準和備案要求根據商務部2014年9月6日頒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商務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備案實行“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模式。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其他投資情形均適用備案管理。
如下表所示:
對于備案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通過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系統”進行信息填報,網上生成《境外投資備案表》,商務部或省商務廳應當自收到《境外投資備案表》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向獲得備案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項目信息發生變更,包括投資主體、投資總額、出資情況、經營范圍等,變更手續與新辦手續一致。
四、外匯登記管理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9年7月13日發布的《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國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須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此后,企業在獲得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后,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指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直接投資相關的費用,包括投標保證金、租用辦公場地、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所需的費用等等。
五、國有資產監管審批如果境內企業海外投資時,涉及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除進行上述一般性的核準、備案流程外,還可能需要得到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審批備案或核準。
企業應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具體實施前向市國資委報送備案材料。
應在報送材料應包含:(1)《市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2)企業有關決策文件;(3)投資項目可研報告(盡職調查)、論證意見、法律意見書、擬簽訂的投資協議(合同)和章程草案;(4)投資合作方和被投資方的情況介紹、資信證明等相關文件;(5)其他需要報送的有關材料。
屬國有企業如參與境外投資項目,需根據上述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向當地國資委進行事前備案。
備案過程涉及多部門的多項立項審批程序,所需資料審核較為嚴格,建議企業在申請時選擇專業的機構來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