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0 04:10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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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建集團或冠以企業集團名稱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在公眾認知中,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集團)”字樣的企業,通常經營規模較大、競爭實力較強。為規范企業集團名稱使用,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防止誤導公眾,《實施辦法》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關于在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集團)”字樣的規定進行了細化。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企業集團名稱應當與控股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一致。控股企業可以在其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企業法人組建集團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本企業已登記注冊;
二是本企業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集團名稱應當與企業集團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經企業集團母公司授權的子公司、參股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企業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以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