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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0 01:40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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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并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托發放貸·款;
(四)受托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融資擔保公司和信用擔保公司的區別
(1)信用擔保是指企業在向銀行融通資金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由依法設立的擔保機構以保證的方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能依約履行債務時,由擔保機構承擔合同約定的償還責任,從而保障銀行債權實現的一種金融支持方式;
(2)融資擔保公司:以提供擔保作為一種贏利的手段,承擔項目的風險并收取擔保服務費用;
(3)信用擔保屬于第三方擔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債權實現,促進資金融通和其他生產要素的流通;
(4)信用擔保的本質是保障和提升價值實現的人格化的社會物質關系。
融資性擔保牌照設立條件
注冊融資擔保公司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與合格的從業人員。
融資性擔保公司,目前是屬于區域性的業務范圍,持牌機構并不支持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融擔業務。暫時要求是在注冊地開展實際業務,若是需要在異地開展融擔業務,目前是通過設立分支機構的方式來實現。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一般擔保公司的不同點:
1)注冊資本不同。
①一般擔保公司只要五十萬以上
②融資性擔保公司金額較大,一般在五千萬甚至一個億以上(低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2)設立條件不同。
①一般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條例的規定即可獲得經營手續和資格。
②融資性擔保公司則需經省級政·府·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獲取經營資格。
3)業務范圍不同。
融資擔保業務的范圍: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8月2日令第683號)第六條: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第七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蕞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提高前款規定的注冊資本蕞低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