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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0 01:31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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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
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目前外管局已經將相關權限下放至銀行。境內機構在有關境外投資項目獲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后,可以按規定到銀行辦理相關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資金匯出手續。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所需材料
①書面申請并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
②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③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
④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準文件或證書
⑤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⑥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
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①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按項目所在地法律規定或出讓方要求需繳納的保證金;
②在境外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
③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前,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所需的費用。
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限額
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以下簡稱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
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前期費用所需材料
①書面申請(包括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
②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③境內機構參與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文件(包括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
④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
⑤境內機構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
⑥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