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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20 01:26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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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及各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fā)布應急預案簡本的,
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guī),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
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名義印發(fā);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
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fā);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有關會議審議決定,以部門名義印發(fā),必要時,
可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fā);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
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fā);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fā),必要時,
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fā)。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fā),
審批方式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fā)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guī)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ㄈ┎块T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lián)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
,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