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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19 10:51 |
最后更新: | 2023-12-19 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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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ITSS.1-2015《信息技術服務 運行維護服務能力成熟度模型》(以下稱《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的符合性評估工作,提高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服務能力,保證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服務質量,中國電子工業(yè)標準化技術協會信息技術服務分會(以下稱ITSS分會)依據《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 適用范圍
1、本實施細則原則上僅適用于信息技術服務供方單位的《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評估;
2、《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分為四個等級,即基本級(以下稱四級)、拓展級(以下稱三級)、改進(協同)級(以下稱二級)、提升(量化)級(以下稱一級),四個等級的符合性評估都應符合本實施細則的要求。
二、 組織管理
1、ITSS分會負責組織《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評估活動,并確認符合性評估結果;
2、行業(yè)級評估機構在全國范圍受理《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一、二、三、四級的符合性評估申請。地方級評估機構在本地區(qū)受理《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三、四級的符合性評估申請;
3、一、二、三級申請單位應選擇一名獨立評估人員作為評估組成員參與評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