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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19 09:15 |
最后更新: | 2023-12-19 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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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制度的一些特點
專利異議制度
2015年4月1日,日本發明專利(特許法)引入了新的異議制度。類似于我國的商標異議制度,這個“專利異議申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不應該被授權的專利獲得授權。實施過程簡單地說,一旦發明專利被授權,在授權公報公開后的6個月內,任何人都有權對該專利提出異議。異議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存在擴大先愿(即日本式抵觸申請)、說明書描述不明確、不能實施、修改超范圍、翻譯文與原文不一致(例如PCT國際申請中沒有記載的內容在翻譯文中被記載)以及妨礙社會公德(特許法第32條)等。特許廳接到異議申請后,將會組織由3至5人組成的合議組對該專利的授權是否適當進行審理。
如果權利人對該異議提出修改請求并得到合議組認可,合議組審 判 長還需要將該決定書的副本下達給異議申請人,異議申請人可以在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陳述。如果在專利異議的審理中,合議組確認被授權專利無效或部分無效,則被認定無效的專利或部分專利被視為自始至終不存在。權利人可以通過向東京高 級法院、知識產權高 級法院等,以特許廳長官為被告的機構提起訴訟,以維護專利權的有效性。
有了這項制度的支持,再加上“提公眾意見”和“無效宣告”,公眾對于某專利/專利申請提出質疑的渠道增加到了3種。
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
在日本,實用新型的授權一般不進行實質審查。為了防止某些申請人濫用實用新型專利進行“專利灌水”,防止“專利流氓”利用申請制度大量申請低價值實用新型專利,再通過訴訟謀求不當利益,日本特許廳設立了“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提示制度”。也就是說,實用新型權利人在維權時必須向疑似侵權人提供特許廳制作的“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
該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本身并非行政決定,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那些企圖通過搶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而不具體投入使用、以此要挾相關企業的人的訴訟積極性。因為在采取行動之前,他們必須考慮是否能從日本特許廳獲得這份評價書。
各申請類別之間可以相互轉換
根據日本法律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且在一定時間段內,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申請類別之間可以相互轉換。這種制度方便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后根據需要選擇保護類別,從而改變保護手段。例如,如果某項發明專利申請由于創造性理由在實審過程中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0天內提出將發明申請轉為實用新型的請求,以便將不滿足創造性要求的發明申請轉為實用新型保護。實用新型申請可以在自申請日起3年內轉換為發明專利申請。如果變更申請在實用新型授權前提出,原實用新型申請被視為撤回;如果是在實用新型授權后提出,原實用新型申請被視為放棄。但變更為發明的專利申請能否被授權還需通過實質審查程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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