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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山東 青島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9 06:11 |
最后更新: | 2023-12-19 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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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多方復審IPR和授權后審查PGR的區別后審查PGR的區別
【無效的理由】
美國專利申請人只能以新穎性(novelty)或顯而易見性(obviousness)為由提出多方復審IPR的請求。
而授予后審查PGR的申請理由更加多樣,包括新穎性、顯而易見性、法定主體(statutory subject matter)、書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啟用(enablement)等。
【時效】
美國專利授予后審查PGR可在專利授予后的九個月內提出,而多方復審要等到專利授權后的9個月或PGR程序結束(如果有)之后才能提出。還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到了侵權投訴,被投訴人必須在一年內提交多方復審IPR。
【針對的專利類型】
美國專利授權后審查PGR針對的范圍較小,只能適用于2013年3月15日之后申請的專利(也稱為AIA專利);而多方復審則可以針對所有的專利類型。
【復審的啟動標準】
關于何時會啟動專利復審程序,美國專利商標局用詞是這樣的:
授予后審查PGR:當“至少一條被挑戰的權利請求不可專利”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時,授權后審查PGR會啟動。
多方復審IPR:當“至少一條被挑戰的權利請求不可專利”的可能性有合理的可能性時,多方復審IPR會啟動。
普遍認為IPR啟動的概率較高——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官方數據,93%的復審程序均為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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