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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19 03:25 |
最后更新: | 2023-12-19 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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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 ,第 2 版,2021 年 6 月 4 日- UL 家用和類似電器安全標準 - 安全 - 第 2-72 部分:商業(yè)用途的帶或不帶牽引驅動的地板處理機的特殊
要求第 1 部分由以下內容代替。
本涉及用于商業(yè)室內或室外使用的電動騎乘式和電動手扶式機器的安全性,用于以下應用:
- 清掃,
- 擦洗,
- 濕式或干式拾取,
- 拋光,
- 應用蠟、密封產(chǎn)品和基于粉末的清潔劑,
–
用人造表面清洗地板。
它們的清潔運動比橫向或周期性更線性。
注 101 相比之下,IEC 涵蓋的機器的清潔運動比線性運動更橫向或周期性。
注 102 本標準適用于商用機器。以下列表雖然不全面,但指出了范圍內的位置:
– 公共使用區(qū)域,如酒店、學校、醫(yī)院;
– 工業(yè)場所,例如工廠和制造車間;
– 零售店,例如商店和超市;
– 營業(yè)場所,例如辦公室和銀行;
– 除了正常的家務用途之外的所有用途。
它們可能配備有牽引驅動系統(tǒng)。涵蓋以下電力系統(tǒng):
– 內燃機,
– 單相電器的額定電壓高達 250 V,其他電器的額定電壓高達 480 V,
– 電池供電的電動機。
電池供電的機器可能配備內置電池充電器。
本標準不適用于
——家用地板處理器具(IEC );
– 用于商業(yè)用途的地板處理機 IEC );
– 用于商業(yè)用途的噴霧萃取機(IEC );
– 用于商業(yè)用途的干濕真空吸塵器,包括電動刷(IEC );
– 道路清掃車;
注 103 在歐洲,EN 13019 涵蓋道路清掃車。
– 設計用于坡度超過 20% 的斜坡上的機器;
– 配備取力器 (PTO) 的機器;
– 設計用于腐蝕性或爆炸性環(huán)境(灰塵、蒸汽或氣體)的機器;
– 設計用于拾取危險粉塵(如 IEC 中定義)、易燃物質或發(fā)光顆粒的機器;
– 設計用于車輛或船舶或飛機上的機器。
注 104 提請注意以下事實
- 在許多國家,國家衛(wèi)生當局、負責保護勞工的國家當局、國家供水當局和類似當局可以規(guī)定對所涵蓋設備的安全使用的附加要求;
– 專為在公共道路上運輸而設計的騎乘式機器可能需要滿足額外的要求(例如照明、車牌等)。
注 105 對燃料電池的要求正在考慮中。
1DV.1 DE修改第 2 部分的第 1 條,將注釋 102 之后的段落和虛線列表替換為以下內容:
它們可能配備有牽引驅動系統(tǒng)。它們包括以下能源或電力系統(tǒng),或它們的組合:
– 單相設備的額定電壓高達 250 V,其他設備的額定電壓為 480 V,
– 內燃機;
– 提供 150 V 或更低電壓的電池;
– 雙層(超)電容器;
- 燃料電池。
不包括同時使用電池和電源的能源或電力系統(tǒng)。
1DV.2 DE修改第 2 部分的第 1 條,將“本標準不適用于”后面的前四個虛線項目和第九個虛線項目替換為:
– 根據(jù) CAN/CSA-E60335 的家用地板處理設備-2-10 / CSA C22.2 No. 243 / UL 1017;
– 符合 CSA C22.2 No. / UL / CSA C22.2 No. 10 / UL 561 的商用地板處理機;
– 用于商業(yè)用途的噴霧萃取機(CSA C22.2 No. / UL / CSA C22.2 No. 10 / UL 561);
– 用于商業(yè)用途的干濕真空吸塵器,包括電動刷(CSA C22.2 No. / UL / CSA C22.2 No. 243 / UL 1017);
– 用于拾取有害粉塵(CSA C22.2 No. / UL )、易燃物質或發(fā)光顆粒的機器;
1DV.3 DR修改第 2 部分的第 1 條,增加以下內容:
除非另有說明,本標準涵蓋的動力清潔機,除電源供電的機器外,是由 NFPA 505 確定為 E、EE、ES、CGH 型、 CNS、G、GS、D、DS、LP、LPS、CN、G/LP、GS/LPS、G/CN 和 GS/CNS。由 NFPA 505 確定為 EX、DY 和 DX 型的機器不在本標準范圍內。
注 106DV 適用于包括字母“EE”或“S”的機器名稱的附加要求可在附件 101.DVD 和 101.DVE 中找到。
注 107DV 電池供電的電器和其他直流供電的電器都在本標準的范圍內。雙電源電器,無論是市電供電的還是電池供電的,在電池模式下運行時都被視為電池供電的電器。
1DV.4 DR修改第 2 部分的第 1 條,增加以下內容:
本標準涵蓋上述產(chǎn)品,旨在按照以下標準安裝或使用:
– CSA C22.1,加拿大電氣規(guī)范(CE 規(guī)范),第 I 部分
– NFPA 70,美國國家電氣規(guī)范 (NEC)。
1DV.5 DE通過添加以下注釋修改第 2 部分的第 1 條:
注 108DV 本第 2-72 部分可用于對組件和子組件進行調查,以便對它們在器具中的使用進行預選。如果使用的組件或子組件符合本標準,則在某些情況下,特定器具標準中規(guī)定的組件或子組件的測試將不需要在特定器具或組件中進行??赡苄枰獙M件或子組件進行額外測試。例如,如果控制系統(tǒng)與特定設備控制系統(tǒng)相關聯(lián),則可能需要對終設備進行額外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