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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9 01:56 |
最后更新: | 2023-12-19 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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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行業類別 HJ 1299—結合已收集核查資料中排污單位的生產設施、原輔燃料使用、生產工藝、產品產能、產品類別等信息,依據 GB/T 4754 及適用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進行判定。6.2.3 管理類別 結合排污許可證中的生產設施、產品產能、工藝流程圖、原輔材料用量等信息以及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進行判定。對于《名錄》中已經有明確規定的,必須嚴格按照《名錄》管理類別要求執行。 6.2.4 廢氣(廢水)排放口 6.2.4.1 結合已收集排污單位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備案材料、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及驗收意見、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情況說明材料、平面布置圖、監測點位示意圖、生產工藝流程圖等資料,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對排污許可證記載的廢氣排放口的數量、類型,排氣筒高度、出口內徑、排氣溫度,廢水排放口的廢水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規律,雨水排放口(如涉及)基本信息等內容進行判定。 6.2.4.2 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依據入河入海排污口名稱、編號及審批、備案或登記信息等進行判定。6.2.4.3 對于排放口(廢氣排放口、廢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依法納入監管的排放口等)信息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或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相比不一致的情形,如附件中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建議現場核查時予以重點關注。 6.2.4.4 對于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放口的,核查其相關排污單位是否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各方責任。 6.2.5 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種類 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產排污設施對應的污染因子,對照應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結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備案材料、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及驗收意見、原輔材料主要成分等進行判定。6.2.6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依據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進行判定。對于未采用推薦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對于國內外采用的污染治理技術,還應當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6.2.7 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 依據現行有效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修改單中的排放濃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進行判定。應嚴格按照標準適用范圍選用污染物排放標準,不應執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等。6.2.8 廢氣(廢水)許可排放量 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判定。應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控制指標,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2015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文件批復的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還應滿足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要求。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6.2.9 固體廢物管理信息 依據 HJ 1200 和 HJ 1105 等技術規范中有關要求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