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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19 01:36 |
最后更新: | 2023-12-19 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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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是有關部門對部分經營活動的一種監管手段,比如,企業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必須在從事經營活動前獲得藥品監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諸如這些行政許可一般都是要作為資格條件寫到采購文件里面的。
除了行政許可,還有一種監管手段叫備案。比如,企業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必須向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備案也要作為資格條件嗎?財政部發布的第414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就是一個類似的案例。這則信息公告里說得很明確:國家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實行備案管理而非許可管理,備案并非是相關供應商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的必要條件。即便未備案,相關供應商也可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的經營活動。中標人在投標時尚未備案,但不影響其投標資格。
對于第二類醫療器械采購項目,備案不應該作為資格條件,經銷商完全可以在中標以后再去辦理備案。但如果本案例是第三類醫療器械采購項目就不一樣了,因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是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中標以后再去辦理行政許可就是違法,因為參加政府采購本身就是一種經營活動。這其實反映了行政許可和備案的不同。
說到底,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一種事前的監督管理手段。對于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行業,企業必須在從事經營活動前取得許可,否則就是違法。而目前絕大部分備案都是事中事后的管理手段,備案也是強制性要求,但實行備案管理的行業,企業可以先從事經營活動,去相關部門提交一下相關材料備案即可。
在政府采購中,行政許可應當作為資格條件。備案則不應該作為資格條件,當然也不應該作為評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