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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3-12-18 11:35 |
最后更新: | 2023-12-18 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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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和著作權在我們看來是一樣的意思,確實有這么個說法,也確實能夠這么定義,但版權和著作權本質(zhì)上還是有區(qū)別的;“版權”和“著作權”這兩個詞在詞源上有很大不同。"版權"是英美法系的一個概念,其本意是"復制權",目的是防止他人未經(jīng)許可復制作品而損害作者的經(jīng)濟利益。英美法系國家從不將版權視為一種所謂的"天賦人權"、"自然權利",而是作為一種鼓勵和刺激作品創(chuàng)作的公共政策產(chǎn)物。雇員在受雇期間為完成雇主委托的任務而創(chuàng)作的作品,亦被視為雇主的財產(chǎn)而非雇主的財產(chǎn),作品的版權由雇主享有,一些英美法系國 家甚至規(guī)定雇主在這種情況中被視為作者,著作權的重點也是保護作者的經(jīng)濟權利。長期以來,作品被視為作者的財產(chǎn),但與作者的精神和人格關系不大,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chǎn)一樣自由轉(zhuǎn)讓"。
著作權法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原意是作者權。與英美法系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體現(xiàn),而非普通財產(chǎn)。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更注重對作者人身權的保護。版權轉(zhuǎn)讓有許多限制。一般來說,人格權的轉(zhuǎn)讓和放棄是不允許的,有些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轉(zhuǎn)讓著作權。同樣,對于雇員為完成雇主指派的任務而完成的作品,雇員仍可獲得原著作權權,雇主只能通過合同轉(zhuǎn)讓或許可使用其作品的著作權。
隨著兩大法系國家加入《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兩種法系制度相互借鑒、相互融合,"著作權"與"版權"之間的概念差異正在縮小,著作權制度與版權制度的差異并未消失。我國的法律主要借鑒日本的法律,日本被公認為德國的法律體系,德國是一個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版權"和"著作權"是我國的同義詞,但仍然是根據(jù)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使用的,它表面意思相同,但本質(zhì)上卻實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