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江蘇 蘇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8 09:51 |
最后更新: | 2023-12-18 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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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關聯盟技術法規TR CU 012/2011是根據2010年11月18日白俄羅斯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技術法規共同協定制定的。
2.TR CU 012/2011海關聯盟技術法規在歐亞聯盟統一關稅區內對防爆設備制定了統一要求,強制實施和執行,以確保在歐亞聯盟區域內特定設備的自由流通。
3. 如果海關聯盟的其他技術法規和歐亞聯盟技術法規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中運行的設備的要求,那么它必須符合海關聯盟的這些技術法規和適用于它們的 歐亞聯盟技術法規的要求。
第1條 適用范圍
1. 海關聯盟技術法規TR CU 012/2011規定了爆炸性環境下設備運行的要求,確保爆炸性環境下設備的安全使用。
2.TR CU 012/2011海關聯盟技術法規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生命和健康、財產,防止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3. TR CU 012/2011海關聯盟技術法規適用于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包括防爆元件和非電氣設備。
識別防爆設備和防爆部件特征的是依照制造商技術文件中規定,用于設備和防爆部件的防爆標志。
4、TR CU 012/2011海關聯盟技術規定不適用于:
- 醫療產品;
- 在運行過程中僅由于存在爆炸性物質和不穩定化合物而產生爆炸危險的設備;
- 由于不可預見的可燃氣體泄漏而形成爆炸性環境的家用和非工業設備;
- 個人防護設備;
- 海船、內河和混合航行船舶、海上和內陸水域作業的移動式海上平臺和鉆井平臺、其他浮動設施以及在其上使用的機器和設備;
- 用于通過航空、陸地、鐵路或水路運輸乘客和貨物的公共交通工具;
- 核武器,位于爆炸區的核防御綜合體組織的研究設施,但其中包含的設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