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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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海南 海口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8 07:31 |
最后更新: | 2023-12-18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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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一、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交易的差別:
有限合伙人可以與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與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人數上的區別: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應當由兩位以上合伙人設立,合伙人不得超過50人,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的人數沒有上限。
四、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伙協議的比例分配利潤,并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清償合伙企業債務的責任。在一般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合伙企業造成債務,所有合伙人仍對外部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內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
五、利潤的區別: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其全部利潤分配給合伙人,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規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六、股份出資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
七、經營的區別:
有限責任合伙人可以獨立經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獨立經營或與他人合伙經營與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