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洲: | 對外投資 |
單價: | 100.00元/次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8 07:15 |
最后更新: | 2023-12-18 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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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指我國企業,團體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都方式進行投資.
簡稱: ODI
ODI目前鼓勵類的產業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的行業:基礎設施、產能和裝備、高新技術很先進執照、能源資源、農業、服務業等六類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
一、對外投資備案的申辦審批部門:
商務部+深圳發改委+外管局
二、境外投資備案的申請條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記的企業成立必須滿一年以上;
2、主體公司近一年的審計報告;(公司不能出現巨大虧損);
3、項目投資非敏感行業及地區;
4、申請主體在境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5、企業投資的資金來源必須是自有資金,不得拆借;
6、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毛利率不能太低;
三、境外投資備案申請所需資料清單;
1、申請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申請主體近一期財務報表;
3、申請主體公司簡介及對外投資的項目相關資料;
4、公司股東會決議;
5、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四、取得證書或進行二次投資所需注意事項;
1、申請主體自領取《批準證書》之日起二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業務,《批準證書》將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重新辦理對外投資備案或申請核準。如《證書》丟失,企業應當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我委申請補辦。我委在審核境外企業經營情況,并要求企業承諾無違法違規行為后辦理補辦手續。
2、對于已利用境外企業作為平臺開展投資的,如企業辦理該境外企業的變更手續,應理順投資路徑,明確投資目的地,由原備案或核準的部門為每個目的地企業換發新的《批準證書》,舊《批準證書》交回并作廢。
3、未取我國建交的國家,是不允許對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