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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18 05:31 |
最后更新: | 2023-12-18 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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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鑒定鑒定的類型:
在涉及建設工程質量的有關民事訴訟中,依據鑒定的目的,通常情況下,常見鑒定有以下幾種類型:
①施工質量鑒定
一般發生在建設單位或開發商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中。發現或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通常是在以下情況下:在施工過程中或竣工驗收時由監理或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發現,或在是施工單位起訴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反訴施工單位,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
②成品質量鑒定
一般發生在開發商與商品房購買者之間的民事糾紛中。隨著住房商品化的推進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居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烈,加上開發商對房屋的質量淡漠,這類案件呈上升趨勢。住戶發現房屋質量問題大多是從施工質量,特別是外觀質量開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層脫落等,但房屋質量不僅與施工質量有關,還涉及勘察設計質量。
③環境變化對臨近房屋的損害鑒定
發生在住戶與施工單位的民事糾紛中。城市密集區的基坑開挖、地鐵施工、地下水抽取、采礦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會對臨近建筑產生不利影響。
④ 工程事故鑒定
當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時,為了認定責任,需要做事故鑒定。工程事故鑒定并不單純是技術鑒定,還涉及管理、政策法規等其它方面。依據事故的性質,除了追究民事責任外,可能還涉及到刑事責任。
鑒定使用技術標準的選用:
目前我國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技術標準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弟一類是規劃、勘察、設計規范,用來規范勘察、設計行為;
第二類是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用來規范施工行為;
第三類是可靠性鑒定標準,如《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2-1999)等,用來評價結構的可靠現狀,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
第四類是管理的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建設部令第4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004年修訂),用來規范建設工程各主體的管理行為。
對于單純的施工質量鑒定應該依據國-家現行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應的各專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根據完成的施工內容,分別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進行鑒定,鑒定的為是否合格。
房屋的成品質量鑒定問題涉及到勘察質量、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似乎可以分別對照國-家的勘察規范、設計規范和施工驗收規范,評價其符合的程度。但根據zui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釋(2003)7號文《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
由此可知,如果購買的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法院應戶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所謂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應該對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2-1999)中的“安全性顯著影響整體承載”這一等級。
而目前的設計類規范不具備做出整體評價的功能,只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才具備對房屋的整體安全狀況做出評價的功能,用鑒定等級來反映。宜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作為鑒定的依據。同樣,如果是工業廠房的鑒定,則應采用《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環境變化對周圍鄰近房屋損害程度的鑒定應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作為依據標準。與上面情況不同,鑒定的焦點并不是房屋的安全現狀,而是由于施工等外在因素引起的房屋的有害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的程度,需要了解損害前后的情況,并加以對比,這需要做施工前的證據保全。
工程安全事故的鑒定是在事故發生后,是否存在問題是明確的,問題帶來的后果也是確定的,鑒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分清責任,宜依據有關管理法規以及相應的勘測設計規范、施工驗收規范,找出各自的工作失誤,分清誰是責任的承擔者。
鑒定的委托程序:
①雙方共同委托:
若當事人雙方能達到一致,能對一家建筑工程鑒定機構的鑒定能力、鑒定表示認可,雙方可就委托事項,進行共同委托鑒定。這種方式具有可選擇性,可以共同挑選合適的、有能力的機構。
②法院技術科對外委托
若當事人雙方就鑒定機構的選擇不能達成一致,則要等該案件提起訴訟后,由法院依據程序,依法對外委托鑒定業務。這種方式當事人雙方具有不可選擇性。一般來講,當法院或庭決定將案件所涉工程交由專門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所選擇的鑒定機構都是具備鑒定資質的。作為當事人,應當對鑒定機構的鑒定資質進行核查。
房屋發生傾斜,如果您能用肉眼觀測到,是不是感覺到房子已經無法居住?房屋是否有問題,我認為需要專注的檢測團隊來鑒定。
其實,任何建筑問題可能很嚴重,也可能沒有你想得那么嚴重。任何建筑物都有傾斜,沒有的垂直,只有的安全,前提是傾斜在一定的允許范圍之內。
想要知道,傾斜到底有沒有安全隱患,要搞清楚房屋傾斜的原因。眾所周知,一幢房屋的落成,大致要經過如下階段:設計——施工——使用。房屋傾斜的原因,也可以從這里面探個究竟。
從設計原因來講,主要在設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有些設計人員對現行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不是很熟悉,設計出來的圖紙存在先天的缺陷。還有一些設計人員,在比較選擇方案時,對于地基土的特性把握不準,變形和強度雙控因素沒有貫徹到底,造成地基基礎形式的不統一,在不同的地層上,便有了傾斜發生的現象。
從施工原因來講,主要是地基基礎的不均勻沉降引起的。不同的地質土層,承受的荷載不同,當房屋遇到軟弱的地層,就容易下陷;當施工時候排除地下水,造成地下水圧缺失,引起地面下陷,也會讓房子產生傾斜。
從房屋外部環境原因來講,主要是能夠對房屋產生影響的影響源。比如,相鄰建筑物之間的距離、荷載的影響;建筑物室內外堆載或者填土的影響;相鄰基坑、地下工程開挖施工的影響;樁基、沉井或者某些地基處理方法施工所從產生的振動、擠壓和松弛等的影響。
如果房屋的傾斜在規范允許的范圍之內,那么久不必擔心,如果超過了合理的范圍,就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絕后患。常用的加固處理措施有:堆載加壓、壓樁糾偏、頂升糾偏、注漿糾偏。其中,堆載加壓針對房屋傾斜變形比較小的情況,其余幾種糾偏措施,都是針對傾斜變形比較嚴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