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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東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8 05:20 |
最后更新: | 2023-12-18 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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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私募股權投資備案流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投資新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注冊代辦
私募基金管理人【終止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信息變更,退回變更登記材料,并說明理由: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要求和變更要求;
(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重大經營風險,但按照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風險處置方案變更的除外;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
本條系《辦法》新增的“終止變更”規則。如管理人出現已不符登記要求,被中止辦理超過12個月仍未恢復;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協會終止辦理;提供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材料,通過欺騙、賄賂或者以規避監管、自律管理為目的與中介機構違規合作等不正當手段辦理相關業務;管理人及股東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等情形,協會將終止辦理管理人的變更。終止變更后如何恢復辦理,是否適用于登記時的終止規則,終止后是否可恢復為變更前的股東等問題,有待協會后續明確。
第五十三條【相關后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未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或者雖履行變更手續但不符合要求的,協會采取暫停辦理其私募基金備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本條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重大變更后,未按照規定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或變更不符合變更要求的,協會將暫停私募基金備案。至于“雖履行變更手續但不符合要求的”與“發生變更但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的”兩者的具體適用情形,有待于協會后續的指導意見。
第五十四條【變更期間審慎展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但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審慎開展新增業務;期間募集資金的,應當向投資者揭示變更情況,以及可能存在無法完成變更登記和基金備案手續的合規風險。
本條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但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的情形下,如需募集資金,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告知管理人的變更情況,并且告知管理人或因進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導致被協會中止或終止變更,且將致使產品無法正常在協會備案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