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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東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8 04:31 |
最后更新: | 2023-12-18 0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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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或“協會”)于2023年2月24日正式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中基協發〔2023〕 5 號文)及其相關配套指引。
作為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體系中*重要的一個文件,《辦法》及其相關配套指引對于行業的健康發展將產生巨大的影響。根據我們的工作經驗,我們就《辦法》及其相關配套指引進行如下的解讀,以供基金從業人員參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新舊規則銜接過渡
《辦法》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5月1日之前已經提交登記、備案和變更等事項仍適用現行規則;5月1日之后擬提交的登記、備案和變更的事項將適用《辦法》;
存量管理人在5月1日之后提交的除實際控制權變更的變更事項,僅相關變更事項適用《辦法》;存量管理人在5月1日之后提交的辦理實際控制權變更的,該管理人須全面適用《辦法》;
自5月1日起,在5月1日前已經提交但仍在辦理中的登記、備案以及變更,適用《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出資人要求
法條原文: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資金出資,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違規通過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權、財產份額,存在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結構復雜等情形,隱瞞關聯關系;
(二)治理結構不健全,運作不規范、不穩定,不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資產負債和杠桿比例不適當,不具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狀況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沒有經營、管理或者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等相關經驗,或者相關經驗不足5年;
(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在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職,或者*近5年從事過沖突業務;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