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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8 03:25 |
最后更新: | 2023-12-18 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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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因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外商要求退貨,此類業務并不少見。但實操過程中,很多企業處理的并不是很完美,要么存在合規風險,要么擔負了不應該有的經濟損失。
我們先來看一下通常情況下的退運:
1.退運進口的海關征稅情況
出口貨物退運,也就意味著這批貨物不可避免要報關復進境,根據海關總署124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
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不符合上述條件,海關應照章征稅。
2.需要給海關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1) 原出口報關單證;
2) 貨物退回進口報關單證;
3) 雙方退貨協議;
4) 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證明存在質量問題);
5) 國稅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6) 其他海關認為需提交的資料。
上述材料中,質檢報告至關重要,是海關受理退運申請的必要憑證。《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則是避免出現企業稅收漏洞的關、稅協同措施,免進口環節稅退運進口的貨物,對應原出口貨物當然也就不能再享受出口退稅。
以上內容,是正常情況下的退運,道理不難理解,操作層面不管海關、稅務還是企業,也都比較順手。但凡事就怕例外,一旦有例外,事情可能就比較棘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