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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18 02:00 |
最后更新: | 2023-12-18 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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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 924,第 10 版,2016 年 5 月 9 日- 安全性應急照明燈和電氣設備的 UL 規范
1 范疇
1.1 本規范適用在一般歸類場地所使用的應急照明燈和電氣設備,并準備傳送到600伏或較低的支系電源電路。該類機器設備致力于根據我國電氣設備標準,NFPA 70,人身安全標準,NFPA 101,建筑防火規范,NFPA 1,國際性建筑設計規范,IBC,在常規供電系統出現問題時全自動向重要地區及設備給予照明燈具或電力工程或二者并行不悖。 與國際安全法,IFC。
1.2 1.1中描繪的機器設備案例包含:
出入口標示
緊急照明燈具
發電機組機器設備
中央車站鋰電池組
逆 變 器
全自動蓄電池充電和控制系統
應急照明燈控制系統(比如,全自動負荷控制開關、混亂數據信號)
1.3 本規范同樣適用于在一般歸類場地應用輔助照明和電氣設備。 并未對附屬設備展開調查,來確認是否滿足《 國家電氣規范》第700條或第701條、NFPA 70、《生命安全規范》、NFPA 101或《國際建筑規范》的技術性能。該類機器設備包含含有集成化充電電池 后備電源的照明燈具,發亮方向標志,電池組件和相關設備。
1.4 本規范不包含對于其他標準所包含的機器的需求,比如: 照明燈具,UL 1598
ups電源系統軟件,UL 1778
發亮出入口途徑標記系統,UL 1994
切換開關機器設備,UL 1008
電子器件標識牌,UL 48
2 參考文獻
2.1 本規范標準中存在的對編碼或標準化的一切未注明日期引入 ,應理解為引入該編碼或標準化的*新版。
3 耐自然條件
3.1 標著機殼型號規格(如4X)的機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機殼必須符合 電器設備機殼規范 UL 50 所規定的可用規定,及其
b) 機器設備必須符合本規范中有關在 機殼種類名字所標示的環境里所使用的規定。
4 詞匯
4.1 就本規范來講,下列界定可用。
4.2 全自動蓄電池充電機器設備 – 在常規供貨可以用時,為了保證中間蓄電池組持續保持充電狀態而給予的機器。
4.3 全自動負荷控制開關 – 一種應急照明燈控制系統(ELCD),致力于通 電,做到適度功率或照明燈具水準, 在常規供電系統出現問題時從緊急電源切換或正常的關掉應急設備,并且在 正常的供電系統修復時使之關閉電源或恢復正常正常情況。這種設備并不是切換開關, 反而是僅將輸出功率從單獨上下游源(一般是應急源)傳送到 特殊負荷。他們傳送到第二個(一般是正常)開關電源,**于監控 目地。
4.4 協助照明和電氣設備 – 與設備應急照明燈或供電系統有關及相關但并未相連接或作為設備應急照明燈或供電系統一部分所需要的機器設備。本機器設備沒有經過評定,是不是符合我國電氣設備標準、ANSI/NFPA 70、人身安全標準、NFPA 101 或國際性建筑設計規范的*小導出(輸出功率或光)規定,并進行標識。
4.5 鋰電池組 – 一組封閉式的電池,致力于為遠程控制照明燈具或 電源設備供電系統。
4.6 中央車站充電電池照明和供電系統 – 致力于為應急照明燈機器設備供電的系統軟件,一般由中間蓄電池組、全自動 蓄電池充電機器設備、逆變電源、全自動控制開關、多通道變電設備、 混亂報警系統和其它可用零配件構成。這種設備能夠總體 安裝于單獨總體機殼中,也可單獨封閉式以遠程桌面連接到中間 控制模塊。
4.7 中間蓄電池組 – 電瓶的設置和連接 ,以獲取 所需要的應急系統工作電壓。
4.8 2 類電源電路 – 由防護源所提供的電源電路 ,合乎 2 類開關電源模塊規范 UL 1310 或低壓變壓器規范 2 類規定 – 第 1 一部分:一般要求,UL 5085-1 和低壓變壓器規范 – 第 3 一部分:2 類及 3 類變電器, UL 5085-3,或 家庭裝和商業充電電池標準化的比較有限電源測試,UL 2054。
4.9 組合裝置 – 作為出入口燈和模塊 機器的單獨機器設備。
4.10 點燃 – 根據增加發熱量將原材料從固體分解成蒸氣態 ,一般以火苗、悶燒、碳化或機械變形為證。
4.11 復合型固體電源開關逆變電源 – 電子器件開關電源電路,容許 逆變電源僅應用充電電池開關電源在應急模式中運作。
4.12 持續發亮英文字母或方位指示儀 – 則在全部發亮相對高度、總寬或路徑描邊總寬上連續不斷的英文字母或方位指示儀。較多2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