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保險代理公司的變更流程
一、保險代理公司的變更流程如下:
1、確認信息:確認標的基本信息符合要求;
2、簽訂協議:確認并簽訂委托協議付意向金;
3、盡職調查:收購方進場對轉讓方標的公司做盡職調查:包括不限于財務,法律等;
4、正式協議:盡調沒問題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盡調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換標的;
5、股權變更:盡調沒問題開始工商,稅務,銀行,等變更;
6、許可變更:機構許可變更;
7、資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二、盡職調查主要查詢內容:
1、目標公司無債權債務糾紛
2、目標公司無不良銀行
3、目標公司無法院訟訴
4、目標公司未拖欠員工工資
5、目標公司不欠稅
6、目標公司主體及業務許可真實合法
7、目標公司在之前經營過程中未發生過集體擠兌現象
8、目標公司無處罰記錄
9、其他對目標公司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
保險代理公司的經營范圍: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
1、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保險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險產品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保險代理公司通過多種渠道向企業和個人進行保險宣傳,招攬保險業務。
與其他保險代理人相比,保險代理公司的代理行為更具有性和規范性;
2、代理收取保險費: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代理公司經營的重要內容,保險代理公司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
保險代理公司應根據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保險公司。
保險代理公司還應當建立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支情況;
3、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當保險代理公司招攬的客戶出險后,保險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戶情況的優勢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查勘和理賠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險服務;
4、中國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代理公司的注冊條件:
1、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譽良好,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監會相關規定的限額;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8、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中介機構;
9、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
10、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點:
1、組織機構健全:保險代理公司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保險監督管理審查,領取經營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它有自己的名稱、財產、銀行賬戶和營業場所,有自己的管理和人事制度,立對外進行意思表示,承擔各種經濟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
國外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分為個人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2、技術人才集中:保險代理公司作為代理人,將是中國未來保險代理市場的主體,是市場規范發展的核心所在。
保險代理公司利用其業務專長和技術優勢,可以有針對性地推動保險業務向縱深發展,不僅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更加完備的服務,也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營運成本,使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相應提高;
3、經營管理化、規范化程度高:保險代理公司是基于保險公司的利益,代表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的。
保險代理公司代表保險公司宣傳推銷保險產品,收取保險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
由于保險代理公司與客戶的接觸,需要了解客戶的風險,承擔解決客戶風險管理的任務,要求保險代理公司擁有高度化、規范化的經營管理水平;
4、節省保險公司經營成本:即節省保險公司、培訓、管理保險代理人的成本,有利于保險公司有效發揮其有限的資源。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
依據《保險代理機構規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員投資保險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我們公司憑著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創新發展的理想信念,博擊于商海大潮之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一步一個腳印,在市場風雨的洗禮與磨礪中茁壯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