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其他原因想放棄投標,會有什么后果,如何處理?
*近有客戶問我們,他們是某項目的中標候選人,但是前期沒有進行實地考察,導致計劃報價和實際項目實施成本相差無幾。他們問我們能不能放棄個成功的候選人,現在把這個經驗分享給大家,以供指導和參考。
1.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怎么辦?
答:明文規(guī)定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屬于條例規(guī)定的情形。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也可以重新招標。如果是工程項目,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招標文件中有其他規(guī)定,特別是涉及保證金的,投標人應慎重考慮自身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的期望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但放棄投標的后果是依據《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撤銷投標文件,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承擔因締約過失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通用文件未規(guī)定的情況,只承擔直接損失,望投標人認真了解協商后決定是否放棄投標)。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招標投標法》第60條和《條例》第74條,責任監(jiān)管部門不得進行處罰。主要原因是這兩項規(guī)定都是針對中標人的懲罰。公示期內放棄中標的,投標人的身份仍然屬于中標候選人而非所謂的中標人,因為根據行政處罰法定原則和相對性原則,放棄中標候選人不屬于行政處罰的對象。
[圖片]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標人與招標人依法簽訂施工合同后,因中標人違約,招標人要求解除雙方合作。應該怎么做?
答:首先區(qū)分中標人(承包商)違約的性質,是根本違約還是一般違約。如果由于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是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屬于形成權,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生效。如果是一般違約,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種:一般違約構成合同雙方約定的約定解除條件,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種:一般違約不構成約定的終止條件。此時,雙方可以達成協議后解除合同,也可以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繼續(xù)履行。
其次,如果雙方取消同一合同,招標人(發(fā)包人)可以將未完工程直接發(fā)包給原招標活動中的第二中標候選人。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約定因工程量原因變更工作內容,此時為新報價,第二中標候選人有權拒絕承諾。但文件中有約定且在投標有效期內的,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