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上海 上海浦東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7 07:31 |
最后更新: | 2023-12-17 07:31 |
瀏覽次數: | 150 |
采購咨詢: |
請賣家聯系我
|
上海辦理旅行社經業務營許可證要求及設立依據
1.準予批準的條件
(1)已在本市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3)有必要的營業設施(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4)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5)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
(6)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游證的導游。
設立依據:
《旅行社條例》(2009年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子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夫定》第1次修改,根據201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