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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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7 04:00 |
最后更新: | 2023-12-17 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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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體可給性 污染物隨土壤經口攝入后,可溶解于人體腸胃液中的質量與 其在攝入土壤中總質量的比值,又稱生物可給性。 五、基本要求 (一)合法合規 依據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 要求,確定土壤污染修復的保護目標以及相應的修復目標值。 (二)科學合理 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風險評估中客觀存在的不確定性,根據建 設用地地塊當前和未來規劃用途,在確保風險不被低估的前提 下,科學選用風險評估方法和合理參數,推導修復目標值。 (三)動態調整 充分考慮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客觀存在的不確定性,及時依據 新獲得的土壤污染狀況信息,修訂土壤污染修復目標及相應的修 復目標值,并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 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要求重新評審。因技術經 濟可行性導致修復目標值無法實現的,應當調整修復策略,以其 他方式管控土壤污染風險。 (四)綜合平衡 在保障實現土壤污染修復目標的前提下,兼顧綠色低碳修 復,采用層次化風險評估策略確定土壤修復目標值,具體可綜合 考慮前期土壤污染調查評估及后期土壤污染修復的時間與經濟成 本、修復技術的可達性等確定。 4 六、土壤污染修復目標值確定方式 土壤污染修復目標值可選擇(一)~(三)方式之一確定: (一)依據GB 36600或地方相關標準,將土壤污染風險篩 選值或地塊所在區域土壤中目標污染物的背景值作為修復目標 值。 (二)依據HJ 25.3,選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定的具體地 塊的相關參數,開展風險評估,推導土壤風險控制值,作為土壤 修復目標值。 1.地塊特征參數優先采用現場實際調查的結果。地塊特征參 數調查方法可參考GB 50021執行。 2.暴露參數原則上采用HJ 25.3中所建議參數。暴露參數如需 調整,應參照HJ 877規定的方法進行暴露參數的調查,并在風險 評估報告中說明調整的合理性及對修復目標值的影響。 (三)根據污染物的遷移轉化規律以及有效暴露劑量,開展 風險評估,推導土壤風險控制值,作為土壤修復目標值。 1.針對土壤中揮發性有機物等以呼吸吸入為主要暴露途徑的 污染物,可開展土壤氣或揮發通量測試(可參考附錄A推薦標 準),選擇基于土壤氣濃度或揮發通量的風險評估方法推導土壤 修復目標值(可參考附錄B)。 2.針對土壤中重金屬與半揮發性有機物等以經口攝入為主要 暴露途徑的污染物,可開展人體可給性測試(可參考附錄A推薦 標準和附錄C),結合測試結果推導土壤修復目標值(可參考附 錄D)。 (四)采用(二)或(三)所確定的修復目標值一般應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