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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6 14:31 |
最后更新: | 2023-12-16 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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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并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注冊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中基協發〔2023〕 5 號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將《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修訂為《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臨時基金管理人注冊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的,證監會可以責令其進行停業整頓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將危害金融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風險監控、責令停業整頓、其他機構托管、接管、責令基金管理公司撤銷子公司等措施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百零五條 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客觀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開展基金評價業務,禁止誤導投資人,防范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各項業務應當堅持審慎經營原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注冊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
第二十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公募基金財務核算與基金資產估值制度和流程,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及時、準確、完整地反映基金財產的狀況
????百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應當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二)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為依法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機構,具有良好的管理業績和社會信譽,最近1年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最近3年連續盈利;入股基金管理公司與其長期戰略協調一致,有利于服務其主營業務發展;
(三)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最近3年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具備10年以上境內外證券資產管理行業從業經歷,從業經歷中具備8年以上專業的證券投資經驗且業績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業**管理人員從業經驗;
(四)對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推動基金管理公司長期發展,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具備與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業務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五)對保持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范風險傳遞及不當利益輸送等,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
(六)對基金管理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的,其他股東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自然人、金融機構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機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注冊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加強基金銷售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保障銷售資金安全,規范宣傳推介活動,不得從事不正當銷售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提供該信息技術系統的相關資料
公募基金管理人違法經營情節嚴重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繼續存續或者經營將嚴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危害金融市場秩序的,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直接做出取消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或者撤銷的決定注冊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準予注冊的基金募集期限
第七十七條 符合證監會規定條件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不適用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和第十二條關于“其他股東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自然人、金融機構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機構”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動;
????(四)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五)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以所在機構的名義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但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冊私募證券投資管理公司
????第十九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及其他活動